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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一女子带着与前夫所生15岁的儿子再婚后,母子俩与再婚丈夫生活。再婚9年

上海浦东,一女子带着与前夫所生15岁的儿子再婚后,母子俩与再婚丈夫生活。再婚9年后,女子离婚并放弃房子分割。可再婚前夫去世后,母子俩因这套房子闹上法庭,母亲说要与儿子共同继承,儿子说虽然是继子,但他是唯一继承人,母亲无权继承。那么双方谁的观点,最终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呢?

(来源:上海法制报)

刘女士认识陈先生(化名)后,与其相恋相爱、登记结婚,婚后两人育有一个儿子小陈。

2001年3月份,刘女士因夫妻感情破裂,与陈先生协议离婚。离婚时两人约定8岁小陈由刘女士抚养。

刘女士离婚后认识单身且无子女的张先生,并与其确定恋爱关系。2008年4月份,两人登记结婚。

两人结婚后张先生买了一套房子,与妻子刘女士以及此时已经是15周岁的继子小陈,共同生活一起。

2017年12月,刘女士因感情破裂与张先生协议离婚。两人协议离婚时约定,刘女士放弃分割房子。此时已经24岁的继子小陈,则也随母亲一起搬走。

2020年6月时,张先生突发疾病去世。之后小陈与母亲刘女士因张先生的生前的房子,闹上法庭。

刘女士在法庭上主张称,她离婚时之所以会同意放弃分割房产,是因为张先生承诺过,如果张先生未再婚育,就将房子留给刘女士母子俩共同继承,而且两人虽离婚但一直有来往,张先生去世后的丧葬事宜,都是她们母子俩操办的,房子应当共同继承。

小陈则反驳称,虽然母亲与继父张先生已经离婚,但他是15周岁未成年人时,与继父共同生活的,继父对其尽到了扶养义务并长期生活在一起,因此双方已经形成了子女与父母的法定权利义务。因此,继父在没有配偶、没有父母及其他子女的情况下,他就是继父的唯一第一顺序继承人,房子归他继承。

那么法院最终会怎么判呢?

首先,任何人的主张想要获得法院的认可,都要先举证证明其主张,否则法院不会支持。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前妻刘女士主张前夫张先生之前有口头承诺,即口头遗嘱,那么刘女士要先能够举证证明这一点。口头遗嘱要求十分严格,不仅要有两位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且还要求被继承人是处于危急情况。

民法㤟第1138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具体到案中,张先生是与刘女士离婚三年后才去世的,即便当时有要两位以上见证人,那张先生也不是处于危急情况下,所以刘女士的主张无法成立。

其次,民法典第 1072 条第 2 款明确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所谓“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是指继父继母对未成年人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注意!这种权利与义务是因继父或者继母的婚姻关系成立,但不会因继父或者继母的婚姻解除而灭失。

具体到本案中,小陈15周岁时就与继父张先生共同生活,母子俩均承认张先生对小陈尽到了抚养义务,且张先生离婚和去世后,小陈还与张先生有来往并与母亲刘女士一起为其操办了丧葬可宜。因此,双方形成了因“抚养义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最后,没有遗嘱就适用法定顺序继承人继承规定。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有遗嘱,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没有遗嘱、遗赠协议的,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具体而言,张先生去世前,其父母已经去世,无配偶且刘女士无法证明张先生有立遗嘱,因此,小陈作为上述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的唯一子女,应当是张先生的唯一继承人,而刘女士则因已离异无权继承。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驳回前妻刘女士的所有诉求,并依法判定继子小陈是房子的继承人。

有网友认为,母亲没有再婚也没有其他子女,想不明白小陈为什么会与母亲争这套房子;也有网友认为,是母亲贪心先告上法庭的。对此,您怎么看?

评论列表

彭鹏
彭鹏 1
2024-06-03 11:44
所以男的财产最后都是外人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