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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一女子发现结婚30年的丈夫已经出轨12年后,决定听从儿子建议起诉离婚。

浙江杭州,一女子发现结婚30年的丈夫已经出轨12年后,决定听从儿子建议起诉离婚。在诉讼离婚期间,女子发现丈夫竟然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上千万元,为了掩人耳目,丈夫给情人买的房子,还登记在情人姐姐名下。女子起诉离婚获得4套房产后,又将情人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前夫婚内所赠财产。 (来源:红星新闻) 30年前,陈先生还是一名一无所有的“混混”。他是当年学校校花王女士的追求者之一。令所有人没有想到的是,学习成绩很差的陈先生竟然在众多追求者当中,脱颖而出,成功获得校花王女士的芳心。 王女士说,她当时就是看上陈先生不拘一格、敢于打拼的性格。事实也证明陈先生确实能力出众。 就在众人惊愕之际,王女士勇敢地走向了陈先生,两人从恋爱到结婚,再到生下儿子、成为全职太太。 陈先生从一无所有,白手起家,再到成为身家丰厚的企业老总。王女士一直都在身边默默的支持他。 然而王女士万万没想到的是,结婚30年后的一天,陈先生的一场债务纠纷,被她发现一个惊人的秘密。 原来,陈先生在12年前就出轨年轻漂亮的蓝女士。而且,两人还育有一个儿子,现在已经在上小学了。 为了掩人耳目,陈先生给情人蓝女士买房时,还故意将房子登记在蓝女士姐姐的名下。 王女士发现后第一反应是离婚。但当时儿子正在读高中,王女士怕影响到儿子的学习,于是选择隐忍。 可陈先生却不知道悔改,并多次在家中与王女士吵架。儿子听到后,主动支持母亲王女士与父亲离婚。 有了儿子的支持后,王女士果断起诉离婚。起诉离婚时王女士因已当了多年的全职太太,对陈先生财产状况根本一无所知,于是向法院申请调查令。 结果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陈先生除了长期给蓝女士转账“1314、520”等带有特殊含义的金额,以及出资为蓝女士买房外,过去三年期间,陈先生还给他的父亲兄弟频繁转账总共上千万元。 得知自己的事情全部被王女士知道后,陈先生想让王女士撤诉,改为协议离婚。 但王女士坚持不同意。最终,法院经审理后,准予二人离婚,并依法判定四套房子归王女士所有(其中一套尚有贷款未还清,由王女士负责偿还)。 陈先生以为两人离婚并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后,这事就算过去了。但是,王女士坚决依法继续维权。 目前,王女士已将前夫的情人蓝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前夫陈先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赠与。 那么王女士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么? 首先,虽然王女士多年以来都在家当全职太太,钱是陈先生赚的,但是,如果没有王女士为他照顾好家庭孩子,陈先生能够这么轻松在外面打拼么? 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简而言之,因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家庭贡献不一样,且不宜区别,因此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所得,均视为共同财产。 其次,虽然房子是登记在蓝女士姐姐名下,但同样负有返还义务。 民法典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具体而言,虽然名义上是陈先生给蓝女士的姐姐赠与房产,但他之所以会这样做,完全是基于他与蓝女士的情人关系。即陈先生实际上是想将房子赠与给蓝女士本人的,蓝女士的姐姐仅仅只是挂名而已。 也就是说,这是陈先生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且侵害了王女士的财产权,应当返还。 民法典第663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同样的道理,陈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蓝女士保持情人关系12年,其行为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且其给情人蓝女士的赠与行为,侵害王女士的财产权,应当认定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亦应当返还。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最后,虽然陈先生与蓝女士育有一子、现在已在上小学,陈先生对儿子有抚养义务,但与王女士无关。 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简而言之,孩子是陈先生的婚外生子,王女士没有义务与其共同承担抚养费。且王女士已经离婚并分割过财产。因此,蓝女士在返还王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时,一般情况下,只需返还王女士自己的份额。 综上,王女士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且一般会获得法院的支持。至于实际返还多少比例要看两人离婚判决时是否已经将过错赔偿责任厘清等来综合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