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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兴,一女子每天上班前经过一人行道处时,因发现人行道上有机动车违章停车,遂用

北京大兴,一女子每天上班前经过一人行道处时,因发现人行道上有机动车违章停车,遂用提前准备好的刀片将违停的奔驰车车身刮花。车主报警后,警方提前布控,当场将女子抓获归案。目前,女子已被刑事拘留。事后女子表示,她就是想将车赶走。

(来源:法治进行时)

张先生半年前购买了一辆高档的黑色奔驰车。

事后前一天晚上,张先生因下班回家比较晚,小区已经没有停车位了,张先生情急之下,就将车子停在小区门口的人行道上,他当时心想只要留有通行位置,且留下挪车电话,就不会有什么问题。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次日早上,张先生去取车时结果却发现车子的车身被人刮花了,而且是一道很长很深的刮痕。张先生问过4S店,维修费要上万元。

张先生随即报警求助。民警介入调查后通过监控发现,是一名身穿白色羽绒服的女子,于早上6时许所为,该女子名叫封某,不是该小区的业主。

警方深入调查后又发现,封某只在工作日早上6时许,才会出现在这个区域,休息日,她基本不会出现。

确认封某的行动轨迹后,民警开始布控,并在封某作案时将其当场抓获。封某被抓时好像并不害怕。其声称自己知道迟早会有被抓的那一天,但其坚持认为,车主违法停车在先,她只是想将这些车赶走。

民警确认还有很多车主被封某刮花车辆后,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为由,将其刑事拘留,案件正在侦办中。

1、有许多网友均表示,这些车主难道就没有错么?

虽然张先生等车主说是小区没有停车位,才会将车子停放在人行道上的,但他完全可以将车子停放在附近的停车场处,然后再走路回家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规定,对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放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200元罚款。

也就是说,实际上是张先生等车主为了贪图方便,不想多走一段路,才会将车子直接停放在人行道的。因此其违法停车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2、虽然车主违法在先,但是,法律明令禁止以违法行为对抗违法行为,否则行为人就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

有人不解,封某的行为为什么不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而是被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首先,机动车从民法上讲,属于动产,是公民的公私财产,没有异议。

其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人是出于某种目的,故意去毁坏特定人员公私财物的违法犯罪行为。

寻衅滋事罪对于被毁坏的公私财物,有不特定性。即行为人是随机(随意)的,属于无事生非。

比如说,张三是因李四与他有个人恩怨,张三毁坏李四的机动车,就是属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张三作案前不认识车主,且不知道是哪个车主会被其毁坏的情形,那就是属于随意毁坏公私财物。

也就是说,封某作案前根本不知道车子是谁的,也不知道哪个车主会遭殃,所以其行为是寻衅滋事。

注意!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财牞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才能认定为构成犯罪,并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但寻衅滋事只要造成财物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就可以认定为构成犯罪,并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也就是说,寻衅滋事罪处罚更重,是5年以下量刑。

最后,不论是故意还是随意,封某还应当赔偿张先生等车主的所有经济损失。

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民法实行的是填平赔偿原则。简而言之,除非是像张先生这种刚买没多久的新车,否则,封某只赔偿车主的车辆维修费,不赔偿车辆的贬值损失费。

有网友认为,封某的出发点没错,只是手段过激了,可以考虑从轻处罚。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