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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焦作,一男子花4千多元在专柜购买了一块手表。可谁曾想,才使用了3个多月这块手

河南焦作,一男子花4千多元在专柜购买了一块手表。可谁曾想,才使用了3个多月这块手表就不动了。男子拿着保修卡到专柜要求保修时,却被以人为造成的为由,要求支付近5百元维修费。男子一气之下,以被欺诈为由,两次告上法庭,要求退一赔三。

(来源:河南焦作中院)

李先生大学毕业参加工作一年后,因工作出色,公司给李先生发了一笔,对他来说非常不错的奖金。

为了犒劳一下自己,李先生决定到商场专柜购买一块他之前就看中,可因囊中羞涩而一直没有下手的手表。为此,李先生实际花费了4千多元。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他睡觉醒来准备戴手表出门时,结果却发现这块手表使用才3个多月,就不动了。

随后李先生立即找出包装盒和发票去上班,并于中午休息期间,打车来到商场专柜查找具体原因。

工作人员看了一圈就说,目测看不出什么问题,手表还在保修期期内,并建议李先生将手表返厂鉴定。

工作人员的意思是说,免费保修之前,还要先鉴定一下是不是人为的,如果不是人为的,才免费保修。

李先生没多想就同意了。工作人员随即给李先生开了一张维修单。维修单内容显示:李先生自述如往常一样睡觉前取下手表、可次日再看时已停止走动。

维修单内容还注明了外观损坏状态:外圈轻微磨损;表盘、表镜、表针、表冠、表扣等均没有问题。

李先生拿到维修单据后一直在家耐心等结果,可4个多月后工作人员却说是人为进水所致,且手表放置了一段时间,机芯生锈,需要收取维修费近5百元。

挂断电话后李先生立即赶到商场专柜质问工作人员称:手表被拿走4个多月才和我说机芯生锈,这到底是谁的责任呢?争执无果后,李先生要求取回手表。

两天后厂家将手表寄回专柜,李先生于当天到专柜取回自己的手表。回家后李先生越想越生气,为了讨个说法,李先生拿着发票、保修卡、支付记录等证据,以被欺诈为由告上法庭,要求专柜退一赔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也就是说,李先生是消费者,如果这块手表真的是卖给李先生时质量就存在问题,才会导致他使用了3个多月就坏了的话,那么专柜确实是欺诈,应当退回4千多元货款,并另外再支付1.2万元赔偿金。

可专柜却拿出由钟表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检测报告并举证反驳称,其所销售的手表是经过检测且符合质量标准的合格产品,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据此,一审法院以李先生不能举证证明专柜有欺诈消费者的事实为由,驳回其所有诉求。

李先生败诉后想了一下,他手上确实没有证据证明手表机芯生锈是自己的原因造成的,还是因商家承诺的防水性能不合格所造成的,所以二审时他改变诉讼策略。即李先生上诉时主张专柜销售三无产品:

具体而言,经营者所销售的商品中“无生产日期、合格证、生产厂家”的,是三无产品。其中,合格证是厂家为表明其生产的产品质量符合规定的技术要求,经其质检机构及检验人员检验合格而附于产品或其包装上的合格证、合格印章等标识。

因此,专柜用钟表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检测报告来代替产品合格证的方式,不具有普通法律约束力。

但是,专柜又搬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来反驳称,只要手表外包装上有合格标识和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制造公司和地址等,就不能认定为三无产品。

大家看到这里,是不是以为李先生又要败诉了呢?

二审法院认为,手表是耐用商品,举证责任应当在于专柜,如专柜不能举证证明其主张应当承担后果。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第3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手表、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也就是说,由于手表是属于耐用商品。因此,如果购买之日算起6个月后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才由消费者来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是存在质量问题的。反之,应当由经营者来举证证明其产品是没有质量问题的。

综上,二审法院以专柜不能举证证明是李先生人为造成手表进水导致机芯生锈为由,并根据民法典第563条规定,判定当事人李先生与专柜解除合同。即二审法院判定李先生收回货款、并返还手表给专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