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永州,一男子8年前在银行办理了1.5万元的定期存款业务。银行当时给了男子一张写有“保值补贴”的存款单、年利率为3.3%。可8年后男子拿着存款单去取款时结果却被告知利息只有8百多元,理由是当年给打错存款单和不自动转存。男子不认可银行的解释,并告上法庭,要求按“保值补贴”支付利息。
(来源:湖南永州中院)
8年前,黄先生因全年业绩出色,公司在临近春节前几天给他发放了1.5万元年终奖金。拿到奖金后,黄先生直奔银行,并办理了为期一年的定期存款业务。
办理完业务后,工作人员给黄先生出具了一张存款单。存款单上载明:存款金额为1.5万元、期限1年、年利率按3.3%计算、到期利息应当为495元。
可一年到期后,黄先生却因看到存款单上有写着“保值补贴”,觉得很划算,于是一直没有去银行取钱。
当时黄先生的想法是,既然银行“保值补贴”,那么每年都会有很高的保底利息。即到期后会自动转存。
可黄先生万万没想到的是,8年后他因着急用钱,拿着存款单到银行办理取款时,却被告知当年的工作人员为黄先生办理存款时,用的是过时格式的存单。
即存款单上面“保值补贴”那一栏是作废的,刚才给黄先生打印存单时,表格上的数据发生了错位,把865.12元利息打在了“保值贴补”的后面,仅此而已。
工作人员的意思很明确:1.5万元定期存款一年,第一年的利息按照3.3%来计算,是495元。之后7年黄先生没有到银行办理转存所以利息仅为370.12元。
至于为什么存款单上写有“保值补贴”,银行解释说是当年办理业务的职员因工作失误,不小心拿错单据所致,且这种有“保值补贴”的单据已经禁止使用。
可黄先生却不认可银行的解释,毕竟银行作为专业机构,既然承认是自己的错误造成的,那么就要为自己的过错行为造成黄先生的经济损失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损害的,行为人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黄先生的逻辑,粗看之下,貌似没有问题。难道银行自己做错了事,不应该承担后果么?因此,黄先生坚持要求银行按照每年865.12元给他计算利息。
多次索要无果后,黄先生拿着这张存款单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银行按照“保值补贴”履行兑付业务。
商业银行法第33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
首先、黄先生将其所有1.5万元存入银行,银行为其开具了存款单,黄先生可以凭存款单支取存款的本息,银行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存款本息,且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取款自由原则。
其次,黄先生在银行开户凭条中约定的储种是整存整取,且银行出具的存款单亦为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因此,可以认定黄先生在银行办理的业务是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约定存款期限为一年。
最后,银行存款单显示“保值补贴”栏下的数据865.12元,是因银行当时套用存单旧格式,排版打印错位,865.12元实为第一年定期3.3%利息的495元和之后7年活期共计370.12元的利息。
储蓄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逾期支取的定期储蓄存款,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除约定自动转存的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据此,一审法院驳回黄先生的所有诉求。
可一审宣判后黄先生还是不服气,并坚持认为,既然银行承认是他们用错单了,就肯定要为此承担后果,即便自己没有及时发现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当按照双方的过错程度,来合理划分责任比例。
民法典第1165条第2款规定,如果被侵权人自身也存在过错的,应当减轻或免除行为人一方的责任。
黃先生的上诉意见很明确,如果自己知道没有“保值补贴”,一年到期后就会将钱取走了。都是因银行用错单,且当年没有明确告知才导致他误以为有“保值贴补”,才会一存就是8年多时间的。
二审法院认为,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4月1日通知各金融机构停止办理保值储蓄业务。因此,银行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因沿用旧的存单格式有“保值补贴”一栏,但并不能据此认定银行开展了保值储蓄业务。
综上,二审法院驳回黄先生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