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永州,一已婚女子因经常与丈夫的姐夫一起打牌,与其发展成为情人关系并瞒着所有人生下姐夫的孩子。孩子一岁多时姐夫率先离婚、4个月后女子也离婚。两年多后前夫因孩子长得不像自己更像前姐夫,遂带着孩子做了两次亲子鉴定。确认孩子与前姐夫有血缘关系后,前夫将二人告上法庭。
(来源:大风新闻)
陈女士与弟弟陈先生年龄相差不大。十几年前,陈女士与在当地单位上班的男友许先生自由恋爱几年后,登记结婚。婚后二人育有一个孩子。
陈女士结婚后不久,陈先生也与自由恋爱多年、感情很稳定的女友李女士登记结婚。婚后也育有一孩。
许先生与李女士都喜欢打牌,而且两人经常去打牌的地方,还是同一个棋牌室。一开始时陈女士姐弟俩并没太在意,所以都没有阻止各自的爱人去打牌。
可过一段时间后,不时会有个别朋友提醒陈先生说,平时你要看好自己的妻子。陈女士这边也有人暗示她说“小心兔子会吃窝边草”!
当时姐弟俩都没当回事!并自认为是两人打牌后回家的时间比较晚,被其他人看到后引起的误会而已。
2018年底,李女士生下二胎,当时两家人都很高兴。可这个孩子出生后,两个家庭就开始发生变故了。
这个孩子出生后不久,许先生就经常因一点小事与陈女士吵架,最终,两人在一年后协议离婚。
巧合的是,姐姐与姐夫离婚后,李女士也照葫芦画瓢,经常找丈夫的茬,并在姐夫离婚后4个月后,态度异常坚决的要求与陈先生离婚,且只要求获得二胎孩子的抚养权,陈先生都同意了。
虽然李女士获得了二胎孩子的抚养权,但离婚时明确约定陈先生有探视权,所以他经常能见到孩子。
孩子3岁多时,陈先生怎么看都不像自己,陈女士看到后还说像她的前夫。此话一出,两人想起各自离婚的时间、之前各自朋友的提醒等等。
细思极恐啊!一种不好的预感,油然而生!为了证实猜测,陈先生准备找机会带着孩子去亲子鉴定。
与此同时,陈女士去找有前夫生物信息的物品。鉴定报告出来后,证实孩子与许先生有血缘关系。
为了确保万无一失,陈先生也与孩子做了一次亲子鉴定。结果证实孩子与陈先生没有血缘关系,
固定好证据后。陈先生将李女士、许先生,告上法庭,主张二人赔偿精神损失费和抚养费各10万元。
许先生反驳称,其本人没有做过亲子鉴定,因此,陈先生手上的那份鉴定报告是属于非法采集的,根据《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这份亲子鉴定报告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即没有法律效力。
李女士也是这个观点,且其同时还主张称,孩子自打出生后就是她负责抚养,陈先生无权索要抚养费。
现在的情况是:陈先生手上有两份鉴定报告(一份证明孩子不是他亲生的、一份是与前姐夫有血缘关系的)。但前姐夫和前妻对两份报告都不认可。而姐姐陈女士又在等结果,即她要看法院能不能认定这个孩子是前夫许先生的,如果能确认那许先生婚内出轨就坐实了,到时候陈女士也会去起诉许先生。
那么本案法院又会怎么处理呢?
首先,因陈先生的取证不合法,鉴定结果显示孩子与许先生有血缘关系的报告,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也就是说,由于法院不认可这份鉴定报告,陈先生不能举证明许先生对其实施过侵权行为,因此,法院驳回了陈先生向前姐夫许先生索要赔偿的诉求。
其次,民法典司法解释(一)第39条规定,父或者母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据此,法院以前妻不能举证反驳鉴定报告结论,证明孩子是陈先生亲生的为由,认定前妻李女士违背夫妻忠诚义务,属于婚姻过错方,构成民事侵权。
最后,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婚内出轨等原因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最高法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职责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明确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具体而言,虽然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孩子到底是谁的,但可以证明不是陈先生的,因此可以认定李女士婚内出轨并与他人生子,其行为侵害陈先生的婚姻权,且导致陈先生误孩子当作亲生之子养育近3年时间,并建立了深厚的感情,这不是返还抚养费就能解决问题的,即李女士还要赔偿陈先生精神损失费。
综上,一审法院判定李女士返抚养费2.5万元、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并支付陈先生鉴定费3千元。但陈先生认为赔偿太少了,因此,已向中院提出上诉。
有网友猜测称,陈先生之所以会提出上诉,主要是想要让法院确认李女士的出轨对象或者确认孩子的亲生父亲就是许先生,否则姐姐许女士就没有证据去起诉前夫许先生。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