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三明,5旬男子的老母亲去世后因家庭条件差、老宅简陋,没有条件用来举办葬礼,于是向村干部申请借用村里的篮球场。可村干部同意后,与男子有矛盾的同村村民却公开反对并到村里、乡里举报男子占用公共场所办理私事。男子一气之下,将其门牙打掉五颗后,因构成轻伤被警方刑事立案调查。
(来源:福建三明建宁县检察院)
52岁男子陈某是当地某村民。陈某家庭条件不好,平时与8旬老母亲住在村里的一间简陋的老房子里。
年迈的母亲去世后,陈某因自家老宅实在简陋,按照当地风俗,操办老母亲葬礼时,可能多来几个亲戚朋友悼念,连站人的位置都不够。
迫于无奈,陈某只能求助于村干部。在农村,要是谁家老人去世,大家伙能帮的都会竭尽全力帮忙。
村干部知道陈某的家庭情况,他家老宅不仅简陋,目测还可能是危房,如果人员聚集在一起,存在很大的危险性。村干部特事特办,当场就表示同意!
这一切,看起来都是合情合理的操作。村里几乎所有村民都没有人表示反对,还尽量抽时间过去帮助。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之前与陈某发生过争执的村民姜某,竟然在这个时候公开质疑村干部同意让村里的公共场所—-篮球场,给陈某用来办丧事不合理!
村干部是明事理的人,当场就怒斥了姜某!
可谁曾想,姜某被村干部驳斥后还不死心,又到乡政府找乡干部反映此事,但也没有人愿意搭理他!
虽然姜某的目的最终还是没有得逞,但在陈某最无助、最悲伤的时候,姜某竟然不讲武德,当众落井下石,双方的矛盾进一步激化!
处理完母亲的丧葬事宜后第十天,陈某在村里见到姜某与其他村民聊天时,遂上前去质问姜某为什么要反对其借用村里的篮球场,为母亲操办葬礼一事。
双方在争执的过程中,陈某一时冲动,先是打了姜某头部一巴掌、后又挥拳殴打姜某口腔。
姜某被打后有点懵,在场村民将二人分开后,姜某才发现自己居然被打掉五颗门牙,其当场报警求助。
得知姜某已经报警后,陈某主动到派出所接受处理。
警方介入调查此事后,先带姜某去验了伤。法医鉴定报告显示:姜某口腔部的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共有5枚牙齿脱落,即构成轻伤一级。
1、平心而论!姜某的做法确实是不择手段、令人反感,甚至是已经引起其他所有村民的公愤!
但从法律上讲,生气归生气!绝对不能动手打人!否则,陈某这一拳下去,其心中的怒火是消了,但所产生的后果,就要以姜某的伤情报告来确定了!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轻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也就是说,虽然我们能够理解陈某的心情,但警方已经确认姜某的身体所受损伤为轻伤,因此,警方只能依法刑事立案,并移交给检察院审查起诉了。
2、那么检察院最终是怎么处理本案的呢?
第一,检察院介入本案后确认,陈某东拼西凑了6万元,赔偿了姜某医药费等经济损失,获得了谅解,且陈某在案件侦查阶段就签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因此,检察院认为陈某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陈某主动到案后没有含糊其辞,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陈某打了姜某口腔一拳后,就没有继续攻击,因此,其主观恶意不大。
第三,本案是因邻居纠纷而引发的刑事案件,且本案事出有因,事后双方通过赔偿经济损失的方式化解了矛盾,因此,检察院认为本案社会危害性较小。
刑事诉讼法第16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具体到本案中,检察院在前面三点中,已经就“悔罪表现”、“主观恶意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等作出了犯罪性质、情节、主观恶意的定性。因此,检察院酌情决定对陈某作出刑事不起诉的决定。
也就是说,检察院综合本案实际情况给陈某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这次就决定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了。
有长期在村里生活的网友表示,不论姜某与陈某有什么矛盾、谁对谁错!就姜某公开反对这件事而言,即便他被陈某打了、是刑事案件中的受害人。但在村里,他以后就很难再立足了!对此,您怎么看?
夏龙
打的轻
力哥
白事,在我们这是没人敢挑事的,不懂规矩该打。
027
没打死,差评
用户12xxx63
欠打
飘荡的云
在我们这里死者为大,白事一般没人挑事
十三月大雨
差评,没打死
你卖我买nnn
才五牙,轻了,应割舌防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