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泸州,一女子发现银行卡被人盗刷后,为了自行取证。不仅没有挂失,还故意往卡里存

香橙国际说 2024-06-01 16:13:19

四川泸州,一女子发现银行卡被人盗刷后,为了自行取证。不仅没有挂失,还故意往卡里存钱。可取证完成后银行还是不愿意理赔。女子告上法庭后,结果却因没有第一时间挂失被判定承担40%责任。

(来源:四川泸州纳溪区法院)

女子曲某是个体户,平时做生意收的现金,会定期拿到店铺附近的银行存起来,但因平时很少使用这张银行卡,且这部分存款,曲某与丈夫商量好为家庭应急资金,不到万不得已时,不能取出来用,所以其开卡时并没有办理短信通知和网上银行等业务。

事发当天,曲某因家里急需用钱,手上的资金不够,不得已与丈夫商量并决定取出这笔存款来应急。

可曲某万万没想到的是,其将银行卡和取款单交给工作人员并输入密码后,结果却被告知余额不足。

这张银行卡上的利息有多少,曲某可能不知道,但前后一共存了多少钱,她都是有账的,明明就有17万元,这次她只取款5万元,怎么可能余额不足呢?

曲某随即要求工作人员为其打印流水账单,结果却发现银行卡上的钱被人在短时间内,连续消费13笔合计17万元,现在卡上仅有32元。

看到交易地点是国外后,曲某当场就表示质疑称,自己从来都没出国,护照都没有,怎么可能出国呢?

但银行工作人员却表示,没人能够证明曲某的说法。曲某听后开始谎了,并当场报警求助。

民警到场处理后,将曲某的情况登记在案,并从银行处调取了相应证据。民警当时没有否认曲某的说法,但也没有证实其说法,只是说要进一步调查。

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对储户的存款有安全保障义务;第33条同时还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也就是说,这时曲某的正确做法是回家等消息,只要警方证实银行存款不是曲某本人使用的,就可以银行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向银行索赔。

《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在持卡人告知发卡行其账户发生非因本人交易或者本人授权交易导致的资金或者透支数额变动后,发卡行未及时向持卡人核实银行卡的持有及使用情况,未及时提供或者保存交易单据、监控录像等证据材料,导致有关证据材料无法取得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换而言之,当曲某发现被盗刷并报警后,接下来的举证责任就在于银行。即银行也不能证明自己没有错,即便警方因客观原因一时半会查不出到底是谁使用的,那么银行也会因不能举证而应当承担责任。

但无论是警方还是银行,去取证都是要时间,不可能马上就能给曲某答复。可曲某嫌太麻烦,于是自作聪明,不仅不挂失银行卡,还往卡里存了两百元。

结果真验证了曲某的猜测,余额有232元时又被人在国外盗刷了,且这时她已经开通了短信通知业务。

收到凌晨1时许被盗刷的短信通知后,曲某第一时间通过消费录视频等方式取证,拟证明卡被盗刷时人和银行卡都在自己身上的,之后才主动打电话挂失。

可曲某拿到证据后次日,再到银行讨要说法时,结果还是被银行拒绝理赔,理由是曲某只能证明这一次是有可能被盗刷了,并不能证明之前是被盗刷的。

这时曲某才发现其做再多的事都是没有用的,要么等结果,要么告上法庭。之后她才选择后者维权。

但双方到了法庭上时,银行的代理律师还是坚持认为,要等警方调查结果才能定性,且曲某也不能举证证明其系被盗刷的,应当承担不能举证的后果。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那么法院会怎么处理此事呢?

第一,银行不能举证证明其一方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根据司法解释规定,银行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持卡人可以提供银行卡交易时真卡所在地、交易行为地、账户交易明细、交易通知、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材料进行证明的。银行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并提供交易单据、对账单、监控录像、交易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等证据材料进行证明。

第二,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曲某早前曾报警遗失过银行卡和其本人身份证原件,可其没有第一时间通过挂失的方式,减少泄露个人信息的可能性发生,故其亦存在一定的责任,应当要承担次要责任。

《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司法解释》第7条第3款规定,前两款情形,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发卡行主张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法院认为银行不能举证证明其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60%的主要责任;而曲某没有尽到妥善保管银行卡和身份信息则承担40%次要责任。

有网友认为,曲某发现被盗刷后,没有第一时间挂失还故意存钱进去,是画蛇添足的行为。正因此行为才会被判定承担40%责任的。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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