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一女子支付钱款购买刮刮乐彩票后,幸运中得200元小奖。可店员接过彩票后

香橙国际说 2024-06-01 16:12:50

吉林长春,一女子支付钱款购买刮刮乐彩票后,幸运中得200元小奖。可店员接过彩票后却以女子刮开保安区无法兑奖为由,没收并当场撕毁彩票。事后女子不接受店老板的道歉及赔偿,要求给个说法。

(来源:闪电新闻、九派新闻、中国吉林网)

李女士到商场购物时,走进了当地某商场一楼处的一家彩票店,并买了几张刮刮乐即开型彩票。

李女士在店内刮了好几张彩票都没有中奖。李女士本来以为打水漂了,可最后却被其刮中了一张中奖200元的彩票。事后李女士第一时间找店员兑奖。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店员却以李女士私自刮开保安区为由,声称彩票作废,并当场没收、将彩票撕毁。

现场视频显示,彩票被撕毁后,李女士情绪激动的说道:“彩票我已经付过款的,店员却以我刮开保安区一角为由,恶意强行抢走这张彩票并撕毁了!”

李女士向商场投诉后,彩票店店长赶到现场向李女士赔礼道歉声称可以为李女士兑奖,并承诺额外补偿李女士500元,但均被当场拒绝,且不接受道歉。

李女士的意思很明确,这不是钱的事情。主要是店员这种行为太恶劣,甚至可以怀疑店员想私吞奖金。

事后商场回应此事称,已经对该彩票店停业整顿处理、当地市监局则回应称,会监督商场进行整顿。

当地彩票中心则回应称,已经约谈该网点代销者,并作出网点停机整顿、销售地址张贴道歉信、涉事店员作辞退处理等决定。

1、网友们表示:“彩票都卖出去了,凭什么撕毁别人的财物?”、“即便真的刮开保安区,不能兑奖,你把彩票还给人家就是了,不得不怀疑店员的动机!”、“店老板都同意额外补偿500元,并赔礼道歉了,李女士还是不接受,可想而知,有多生气了!”

2、那么从法律上讲,如何评价此事呢?

首先,李女士支付彩票款购买彩票,与彩票店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即李女士支付钱款后,彩票就应当归其所有,这个时候无论有没有中奖,都是李女士的个人合法财产,与彩票站没有任何关系。

民法典第595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其次,从民法上讲,彩票是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中的射幸合同。射幸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是否履行义务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出现的一种合同,

注意!彩票店只是代售,射幸合同的当事人原则上是彩票中心与购买者李女士。

简而言之,彩票店只是收取佣金,所兑付的奖金是彩票中心。即中奖了也是彩票中心给的奖金。

也就是说,因刮开保安区不能兑付奖金,也是彩票中心与李女士之间的纠纷,彩票店认为不能兑,把彩票还给李女士,李女士再去找彩票中心理论即可。

换而言之,任何理由店员都不能故意毁坏李女士的公私财产,否则应当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最后,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盗窃、故意毁坏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涉案数额。

也就是说,只要这张彩票中奖了,那么其价值就要按照实际中奖奖金的价值来计算。目前,店老板声称可以为李女士兑奖的,即可以确定价值是200元。

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综上,彩票店店员的行为,往轻的说是民事侵权,侵犯李女士的财产权,应当照价赔偿;往重的说,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违法行为,可以治安处罚。

还有网友质疑称,如果李女士当时相信了,那就等于不见了200元。这人应该是个惯犯吧?建议深入调查一下,看看以前有没有类似行为。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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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用户10xxx88

用户10xxx88

7
2024-06-02 17:43

留下二维码自己扫,这可真是稳赚不赔

用户13xxx14

用户13xxx14

1
2024-06-04 09:00

长春这有山商场

香橙国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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