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一农户请来无人机为其棉花田喷施草甘膦除草剂后,导致邻家三户人家的棉花田遭受

香橙国际说 2024-06-01 16:12:11

新疆,一农户请来无人机为其棉花田喷施草甘膦除草剂后,导致邻家三户人家的棉花田遭受损失。农户赔偿9.8万元后,拒绝支付无人机的酬劳。告上法庭后,农户要求无人机操作者承担赔偿责任,但操作者却声称双方只是劳务关系,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接受劳务的农户独自承担。但法院却这样判。

(来源:新疆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高先生承包了500亩土地种植棉花,其所种植的棉花品种为抗草棉。

高先生家的土地在农户渠某、热某、赛某棉花地的中间。渠某等3人所种植棉花与高先生家所种植的棉花品种不同,3人所种植的品种不抗草甘膦除草剂。

付先生拥有一台大疆牌T40无人飞机,具有飞防操作证,在当地经营无人机喷药业务已有三年时间。

事发前几天,高先生再次联系去年为其提供过无人机喷药业务的付先生,双方约定劳务费每亩4元。

事发当天,高先生告知付先生称,其邻户土地上的棉花都是普通棉花,与其种植抗药棉品种不同,并将自行购买的草甘膦除草剂交付给付先生使用。

几天后,相邻农户渠某、热某、赛某等人均发现棉花受害,遂向所在村委会、乡政府反映情况。

后经过测量,邻地农户渠某受药害面积为13.5亩、热某受药害面积35亩、赛某棉花受药害面积13亩。

事发后,高先生立即到农资销售部购买营养剂,由付先生使用无人机喷洒营养药采取补救措施减轻损害。但是,渠某等三户邻地棉花仍受损减产。

村干部协调此事后,高先生同意赔偿渠某20500元、热某52500元、赛某25000元。即共计9.8万元。

可高先生支付上述款项后,却不愿意支付无人机的费用。付先生多次索要无果后,告上法庭。

法院受理此案后,根据无人机GPS作业行驶轨迹和双方约定的单价、聊天内容等证据认定付先生的劳务费为57656元。经法院调解后,高先生同意支付。

可之后高先生却以双方是承揽关系、是承揽人付先生所造的损害为由,也告上法庭,要求付先生支付其之前已经垫付的9.8万元。

民法典第770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1193条第1款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可付先生却认为,双方是个人劳务关系,且其不存在过错或者故意,因此,其无需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但事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也就是说,如果是劳务关系,除非付先生有重大过失或者是故意的,否则其无需承担责任。但如果是承揽合同关系,付先生则要为其在完成工作过程中所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

那么双方到底是劳务关系,还是承揽合同关系呢?

一审法院认为:

首先、高先生作为棉花地的土地承包经营者将棉花地的打药工作交由给付先生,付先生以自己掌握的无人机操作技能,用其自备的无人机独立完成棉花地打药工作,双方应当是承揽合同关系。

民法典第772条第1款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

其次,付先生在实施喷施农药过程中,采用无人机喷施除草剂不具备防护措施,且操作无人机过程中天气、风向、风速并非一成不变,在喷施过程中即使除草剂无漂移性,但由于无人机飞行惯性产生的风速以及自然风速,也可以造成相邻种植的常规棉花产生除草剂药害,故存在风险。其作为专业的无人机操作人员,应能预见到无人机操作不当及飞行高度、天气影响等因素产生的不利后果,在操作飞行时应充分履行防范和注意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给相邻区域内其他农作物造成损害,但其在喷洒农药过程中未尽安全预防和防护义务,发生药物漂移,导致农作物受到药害,其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其应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高先生作为定作人明知其棉花田与邻地三农户棉田地距离较近且种植的并非抗草棉,未选择使用传统方式喷洒除草剂,也未尽到安全预防和防护义务,导致邻地农作物受损存在过错,由此对三户棉农造成的损失,高先生亦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93条第2款规定,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均有过错且过错责任相当,因此,判定双方各自承担50%的责任。即付先生应当支付高先生4.9万元,减去承揽报酬57656元后,高先生只需再支付付先生8656元。且一审宣判付先生不服并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也维持原判。

0 阅读:385
香橙国际说

香橙国际说

以案普法,分享身边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