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阳,一女子在车站门口揽客时,被一醉酒男子调戏、殴打。女子亲属闻讯赶来后与男子发生打斗。男子被带到派出所后,在6分钟内、有15次自主撞墙行为。之后民警带男子到两家医院检查,医院均认为“没有异常”。男子次日死亡后女子两家属分别获刑10年、3年。目前,两家属被认定为无罪。
(来源:上游新闻)
40岁的周女士在其姐夫唐先生经营的宾馆工作。
男子丁某与其堂弟小丁是当地某工地的民工。
事发当晚,丁某与小丁等5名工友一起用餐时总共喝了2斤白酒。丁某与小丁酒后于凌晨0时许,在车站附近徘徊时,偶遇在车站揽客的周女士。
丁某见到周女士后,先是上前去扯周女士的手,后又从背后抱住周女士的腰,对其进行调戏。
周女士反抗并怒斥丁某后,丁某却用脚踢向周女士。周女士见状,想离开现场。可却在逃离时,被丁某及小丁拦住并导致摔倒在地。
周女士倒地准备爬起来时,被丁某用一根木棍砸中头部。同在车客招揽客且与周女士是亲友关系的刘先生见状后,立即上前制止,周女士趁机逃离。
可见周女士逃脱后,二人却将气出在刘先生身上,并对其围殴。
驾车路过的杨先生发现并上并阻止后,刘先生趁机逃脱。这时二人又将气发在杨先生身上。刘先生和杨先生跑开后,二人则持石块追寻两人。
宾馆老板唐先生闻讯赶来后,也与丁某、小丁发生打斗、撕扯。期间,丁某曾用石头对唐先生、杨先生,一路进行追打。
凌晨0时38分,民警赶到现场后,将丁某及小丁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凌晨1时44分,背铐在靠墙椅子上的丁某,突然用后脑部撞击墙壁3下。工作人员上前制止后,丁某又连撞3次,紧接着又连撞了9次。
1时52分,民警将丁某带离派出所;
2时29分,一家医院经检查后,认为丁某只是喝多了,现在生命体征正常。
2时45分,民警又将丁某带到另一家医院检查身体。医生称其系醉酒,“睡一觉就好了。”
3时12分,丁某被带到另一家派出所,并放在留置室的沙发上休息。
上午9时许,小丁因见丁某一直未醒,与民警一起再次将丁某带到医院。
9时54分,丁某又被送往另一家医院抢救。但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后经鉴定,丁某系重型颅脑损伤导致死亡的。
检察院和法院均认定,丁某所撞的墙,该墙壁为木制空心墙,外刷白色瓷粉,墙壁整体厚度为12厘米,墙面为两面厚度约为0.4厘米模板,中部空心。
据此,一审法院认为,撞墙非丁某死亡的主要死因,且唐先生、杨先生事前对丁某有殴打行为,故二人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重伤的,处3-10年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审法院同时还认为,丁某自身有重大过错,且是引发本案的主因,故对唐先生、杨先生从轻处罚,并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十年、三年。
一审宣判后二人均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后,重审法院维持原判决。
重审法院的观点主要有三点:
1、丁某的死因属“多因一果”;
2、虽然丁某有15次撞墙行为,但监控视频显示,丁某均是用后脑勺去撞击墙壁的,且尸检情况分析证实丁某后脑勺皮下未见异常情况,其对冲部位的脑组织也未见异常,即丁某用后脑勺撞击墙面的力度不大,没有造成明显损伤。故殴打行为是主要死因。
3、现有证据能够证明二人对丁某的头部有殴打行为,且丁某头部损伤符合钝性外力直接打击右颞顶部及左额顶部形成的。即有因果关系。
2021年2月杨先生“刑满释放”;2023年3月16日,被判刑10年的唐先生破天荒的被“取保候审”。
2024年1月31日,省高院终审给出以下意见:
第一,丁某与小丁酒后调戏、殴打周女士,属于实施不法侵害行为,之后二人又对唐先生、杨先生等人实施殴打行为,且其不法侵害行为并未停止。
刑法第20条第1款明确规定,公民为保护个人或者他人人身安全不受侵害,有权对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进行合理的制止或者反击。
第二,现有证据证明,当时丁某有持械(石头)伤害行为,二人采取抓扯踢打方式对施暴者予以回击,二人行为的节制,结合现场情况和丁某醉酒、自伤、未得到及时救治等事实,故认定二人的防卫行为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刑法第20条第2款同时还规定,对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予以反击,没有超过明显限度的,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综上,省高院认为,唐先生和杨先生是正当防卫,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故改判二人无罪。
注意!国家赔偿法第18条明确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当事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2023年5月最高法下发的通知,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调整为每日436.89元。
也就是说,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唐先生、杨先生拿到无罪判决书后,是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