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陀,一男子为了获得天生就有轻微智力残疾女子家中的巨额拆迁款,与女子登记结婚

香橙国际说 2024-05-31 10:44:05

上海普陀,一男子为了获得天生就有轻微智力残疾女子家中的巨额拆迁款,与女子登记结婚。婚后男子威胁女子及其奶奶卖掉回迁房,并以要去买大房子为由,取得银行卡及其密码、可之后男子却将450万元存款全部据为己有,且明确表示拒绝归还。

(来源:澎湃新闻)

陈老太(化名)育有三个儿子、一个女儿。然而陈老太晚年时三个儿子均先她去世。留下一个女儿和三个儿子的子女。陈老太每个月的退休金有5千元。

傅女士是陈老太的孙女,天生就有轻微的智力残疾,且从小就没有父母,平时就靠陈老太照顾其生活。

2015年,陈老太名下房产遇到拆迁时,其获得了一套房子和100万元现金。为了让傅女士以后的生活有所保障。陈老太准备将这100万元留给傅女士。

得知陈老太获得拆迁款后,经营麻将馆的邻居给傅女士介绍了来自江西的男子胡某。

两人认识后,胡某表现得非常到位,不仅主动洗衣做饭,对傅女士和陈老太也很好,并因此获得了两人的信任。傅女士与胡某相处期间,胡某声称,陈老太去世后,其遗产就会归傅女士的姑姑所有。但如果与胡某结婚,胡某的财产傅女士就有一半份额。

傅女士信以为真,就与胡某登记结婚。两人结婚后,胡某就以要买大房子为由,让傅女士去劝说陈老太卖房。起初陈老太不同意,但这时胡某却以各种手段来威胁。最终,房子以350万元的价格卖掉了。

之后,胡某又以要去买房为由,将陈老太的银行卡从傅女士手中骗走,并从傅女士口中得知密码。

然而,拿到银行卡后,胡某直奔老家,并每天取现2万和以各种方式套现。傅女士的表姐王女士等人得知时,卡上仅剩2.6元,且胡某明确表示拒绝归还。

目前,陈老太因病去世。胡某声称谁来找也不可能还钱的,并声称他还要找一个正常的女子共同生活。

有网友认为,胡某进入陈老太与傅女士的生活时,就是不怀好意的,难道陈女士的女儿和其他孙女、孙子都看不出来么?就没有防着点、提醒下么?

也有网友不解称,为什么一早不报警,要等胡某将钱全部取走后,才来说这件事情?这不符合常理啊!

还有网友认为,虽然陈老太是打算将这些钱留给傅女士的,但其没有立遗嘱,且是在陈老太去世前、将其名下的全部存款取走的,这难道不是盗窃么?

那么从法律上讲,如何评价此事呢?

首先,从民法上讲,自然人去世后,其留下的财产才叫遗产。而遗产的继承方式是“遗嘱大于继承规定”的。即陈老太生前没有遗嘱则适用法定继承方式。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1128条同时还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上述法律规定,实则是指关于代位继承的。即陈老太的三个儿子均先于其死亡,故陈老太的遗产应由其三个儿子的子女及陈老太唯一的女儿来共同继承。

其次,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

也就是说,如果陈老太去世前没有处分这450万,这笔钱就是陈老太的遗产,其三个儿子的子女及陈老太唯一的女儿都是合法继承人,均有主张的权利。

换而言之,现在这些继承人当中可以推选出遗产管理人,并以遗产管理人的身份将胡某告上法庭,主张胡某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并要求其全部返还。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最后,胡某是否构成盗窃罪。主要通过三个方面来判断:一、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三、是否秘密据为已有;三、所占有的财物是否达到数额较大的。

以上三点,需要傅女士等家属报警后才能最终确认。但如果属实盗窃行为,那么家属就不用去起诉了。

刑法第264条明确规定,盗窃50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64条同时还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也就是说,如果公安机关最终定性为盗窃罪,那么这450万元是属于胡某的犯罪所得,公安机关会依法全部追缴并返还给权利人,故家属不用起诉追回。

那么大家认为,胡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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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包

包包

2
2024-05-31 13:30

人道毁灭

香橙国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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