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女子乘坐从常德发往深圳的K6595次列车出行时,因越席被列车员劝阻。可谁

香橙国际说 2024-05-31 10:43:20

近日,一女子乘坐从常德发往深圳的K6595次列车出行时,因越席被列车员劝阻。可谁曾想,该女子不仅不听劝阻,还辱骂乘务员、乘警,甚至还动手袭警。目前,该女子因涉嫌袭警罪已经被刑事拘留。

(来源:青锋侠)

一名戴着帽子的女子购买了18号车厢的无座车票,上的该班次列车,可女子却滞留在4号卧铺车厢内。

乘务员巡查时要求女子出示身份证和车票接受检查。

可谁曾想,女子不仅不配合乘务员的检查,还态度嚣张的辱骂女乘务员,女乘务员找来乘警处理此事。

现场视频显示,女子承认自己是买了18号车厢的无座车票,但其却声称“我就要坐在这里,关你屁事啊!”这时乘务员还是耐心的说“你如果是遇到什么困难,你可以和列车长说,我们会尽量给你解决!”

可女子却说:“我说了我是无座的,你想我坐哪?我投诉你们!”

乘警到场后,警告女子称:“你买的是18号车厢的票,你就必须到18号车厢里去,警告你第三次!走!”

可乘警连续警告女子三次后,女子却还是不以为然!甚至还耍泼、袭击乘警。最终,女子因涉嫌袭警罪,已被铁路公安机关依法刑拘,案件正在侦办中。

有网友表示,按照购买的车票乘车出行,是幼儿园小朋友都懂的道理,女子作为一名成年人,她怎么会不懂呢?明显是想用最低的代价享受最好的服务。

也有网友表示,看这女子的所作所为、态度就知道在日常生活中,是脾气不好的那种人。这下好了,终于受到应有的教训,出来后就又乘车回来过年了。

那么从法律上讲,如何评价这件事情呢?

首先,网友们说的没错,按照自己购买的车票乘车出行,是大家都知道的常识,且女子与铁路部门的承运合同关系,也是如此约定的。

民法典第815条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具体而言,乘客应持有效客票,并按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列车。这是旅客有偿乘坐的基本义务,且是解决“霸座”问题的法律依据。

注意!从民法上讲,超程乘坐和越级乘坐,都是属于违约行为。即这种情况乘客原则上是要补票款的。

其次,按照自己购买的车票乘车出行,不仅是常识,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正常秩序。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3款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如果不配合乘务员检查,且经劝说后仍然留在与所购买车票不相符的车厢内,就是属于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违法行为,应当治安处罚。

最后,乘警也是人民警察,只是和派出所的人民警察分工不同。但都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与财产而工作的人民警察,而对于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人民警察的后果。刑法第277条规定得很清楚。即应当以袭警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换而言之,女子的行为应当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但最终刑期就要看女子到案后的认罪态度等确定。

最后,提醒网友们在日常出行时务必要遵纪守法,切勿以身试法,否则在家里时任意,家里人可能会容忍你。但在社会上任意妄为,法律绝对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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