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一女孩被公交车意外夹住摔倒,但公交车司机并未发现,将女孩拖行数米远。车上乘客大声呼救之后,司机才察觉,赶忙将车停下来,可女孩却因拖行导致右腿骨折。
(案例来源:九派新闻)
根据事发当天的监控可以看到,公交车进站之后,司机便将后门打开,让下车的乘客有序下车。可是,司机看到这个站点没有乘客下车,便关门起步,而前后只用了大概3秒钟。
没料到的是,就在司机关门的一瞬间,一个小女孩要下车。她的一只脚刚探出车外,车门恰好也关上了,小女孩儿的腿被车门夹住,直接倒在地上。
女孩的第一反应就是拽自己的腿,可是,车门已经关住,腿根本拽不出来。小女孩还在着急拽腿的时候,公交车已经起步出站了。
这个时候,小女孩的一只脚还在公交车内,身子却被甩了出来。无助的女孩,只能依靠着两只手撑地,就这样被公交车拖行了数米远。
车上乘客见状,立刻大声呼喊:有小孩被车门夹住了,赶快停车!司机听到叫喊声,急忙靠边停车,随后便打开车门,去查看小女孩儿的情况。
发现女孩被夹又被拖行之后,急忙拨打了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女孩第一时间被送到医院救治,经过医院治疗和诊断后给出结果,女孩右腿骨折。
女孩的诊断结果出来之后,涉事司机到医院看望了女孩。针对此次事故,公交公司的相关人员也做出回应:公司有明确规定,车子关门之后,需要等待3秒之后才能起步出站。
公交公司对涉事司机也做出了相关处分,司机的工作将会暂停,根据公司的规定,将会对司机进行扣分处理,关于女孩的住院问题,公司也会持续跟进。
事情发生之后,交警部门也进行调查处理,认定司机为过错方,这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将有涉事司机来承担,而公交公司也表示:会承担被夹女孩的医疗费。
视频公布出来之后,大家都替小女孩捏了一把汗,幸好车子是刚起步,车速还没有那么快,如果车速太快,小女孩儿可就不仅仅是右腿骨折了,搞不好真的会因为此事丢掉性命。
有人称:有什么事情让自己这么着急的,即便是没有乘客下车,也应该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再关门。关门、起步都不查看车周围的情况,就这样把车开走,的确是太马虎了。
要是公交车出站,有其他车辆从旁边经过,还有可能会酿成二次事故,司机需要承担的责任可就严重了,甚至还要牵扯到别的车辆。
也有人说:一个6岁的小姑娘,难道就没有家长陪同着坐公交吗?这么点儿的孩子,不管是上车,还是下车,家长都应该看管好,孩子出事的时候,家长在哪里呢?
还有人说:家长都没把自己的孩子看管好,就把责任全部推在司机身上,对司机的惩罚太严重了,家长也应该承担责任。
1、小女孩购买车票乘坐公交车,和公交公司之间构成客运合同关系。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四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小女孩购买车票乘坐公交车,和客运公司之间构成客运合同关系,小女孩应该支付车费,公交司机有义务把小女孩安全送达目的地。
2、公交司机未按规定停留,造成女孩被夹并拖行,公交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按照公交公司的规定,司机需要停留3秒后起步离站,而视频显示,涉事司机开关门的时间,前后也不过3秒钟,关门之后就起步离开,因为司机违反规定,导致女孩被门夹住并拖行,构成违约。
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对女孩造成伤害,公交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小女孩进行赔偿。
3、女孩的父母存在一定的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小女孩仅有6岁,属于无民事责任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需要在家长的陪同下进行,而小女孩在下车的时候,父母作为监护人并未尽到看管义务,导致小女孩受伤,父母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可以减轻公交公司的责任。
作为合法公民,每个人都享有生命健康权,小女孩也不例外,公交司机的行为,导致小女孩人身损害,应当赔偿其医疗费、护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费用。
同时,公交司机应当引以为戒,在工作期间,一定要按照公司的规定去驾驶车辆,才能保证乘客的安全,又不会影响到自己的工作。
作为监护人,在孩子外出的时候一定不要大意,不要认为孩子足够独立,完全可以独当一面,一旦遇见意外,孩子将要承担身体上的损伤,甚至心理也会受到影响,家长一定要尽心尽力去看管自己的孩子,保障孩子的安全。(文中皆为化名)
对此您怎么看?
用户98xxx75
肯定是司机全责关门之前有没有看监控?不管是小孩就是一个老鼠也能看到司机严重失职
用户10xxx99
你确认后还有事吗
氿爷
司机不称职!不看后视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