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夫妻二人约定好投河自杀,实诚的丈夫直接掏出匕首,刺进自己的心脏,并跳江自尽。可妻子却未跟着赴死,不仅没有对丈夫进行施救,还冷漠离开,甚至还直言:就是想看着他死!
(案例来源:荔枝新闻)
丈夫张恺家的经济条件不好,父母常年有病在身,导致张恺多年来一直都没娶上媳妇。眼看着和自己年龄相仿的人,都相继结婚生子,张恺心里也十分着急。 张恺便委托熟人给自己介绍对象,熟人不负所托,帮他介绍了一个对象,名叫陈梅。陈梅的家庭状况和张恺类似,其父亲也是常年被病痛缠身。
两人认识之后也接触了一段时间,彼此都觉得很合适,开始着手准备结婚。由于经济条件不好,彩礼也没有拿出多少,婚礼也十分简陋。
两人虽然顺利结了婚,但是,婚后的生活依旧很贫苦。双方父母的身体都不好,陈梅只好留在家中照顾老人,张恺则外出打工补贴家用。
虽然日子贫穷,但两人的感情十分要好,不久之后,陈梅就生下一个女儿。女儿的到来,让家里多了一份开销,张恺只能四处赚钱。
全家人的开销全都指望着张恺一个人,让他肩上的担子越来越重,夫妻俩相聚的日子越来越少,感情也淡了很多,经常会为一些家庭琐事吵得不可开交。
因为频繁的争吵,加上聚少离多,夫妻俩在感情上的裂痕越来越严重,张恺一度怀疑陈梅背着自己和其他男人有染。奈何陈梅百般辩解,张恺都不相信。
自从开始怀疑陈梅出轨之后,这种想法就在张恺心中生根发芽。他时常会想:自己在外面辛苦赚钱,陈梅却不满足,还背着自己出去找男人,怎么能做得出来?
张恺钻进牛角尖里出不来,极端的想法就在心中不断扩张,忍不下去的他,要求陈梅和自己跳河自杀。
在这天早晨的5点左右,张恺便骑上电瓶车,把陈梅载到一处大桥上,选择在此跳河自杀。从张恺提出要自杀,陈梅就没有进行过任何反驳,让他以为陈梅认同自己的提议。
一到大桥上,张恺直接拿出匕首刺进了自己的心脏,并跳下河。可陈梅并未按照约定和张恺一起赴死,而是站在桥上,十分冷漠的看着他在河中挣扎呼救。
在此期间,陈梅没并没有寻求帮助,更没有对丈夫进行施救,看到丈夫溺亡后转身离开。
很快,张恺的尸体也被打捞出来,由于心脏上有匕首刺入,警方怀疑是他杀。可在调查中并未发现匕首上有其他人的指纹,经过调查和鉴定,张恺为溺水身亡,排除了陈梅杀害张凯的嫌疑。
虽然陈梅没有直接杀死张凯,其行为也构成了违法行为。最后,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陈梅刑事拘留。
之后检察官对陈梅进行询问:丈夫张恺跳河自尽,为什么不找人救自己的丈夫?而陈梅的回答让所有人大吃一惊,陈梅说:当时只有一个念头,就是想看着他死掉。
因为陈梅涉嫌故意杀人,最终,法院判处陈梅3年有期徒刑,缓刑4年。
1、张恺自杀的行为,构成故意犯罪。
《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张恺怀疑妻子陈梅背着自己出轨,便要求陈梅和自己一起跳河自杀,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对社会造成一定危害,张恺还放任这种结果出现,构成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由于张恺已经死亡,不能追究其责任。
2、陈梅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张恺以为陈梅背着自己出轨,才产生自杀的念头,在张恺提出相约投河自杀的时候,陈梅并未拒绝,让张恺误以为陈梅同意了自己的提议。
张恺在陈梅面前拿出匕首自杀,并投河自尽,期间,陈梅没有阻拦,也没有进行施救,以相约自杀为前提,导致张恺自杀并死亡,陈梅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3、陈梅应当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陈梅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在承担刑事责任之外,还需要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陈梅和张恺是夫妻关系,在赔偿上可以根据民事赔偿范围和计算标准进行赔偿,也可以根据张恺父母要求的赔偿金额进行赔偿。
最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梅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帮助,张恺因为莫须有的事情,把自己逼进死胡同,不仅丧失了生命,妻子也连带着受到处罚,孩子的未来也要受到影响,好好的一个家庭,就因为极端的想法被毁掉了。(文中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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