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一男子经营着一家眼镜店,由于房东不断涨房租,导致他生意做不下去。改租到

香橙国际说 2024-05-26 10:58:20

湖南长沙,一男子经营着一家眼镜店,由于房东不断涨房租,导致他生意做不下去。改租到隔壁后生意越发红火。前房东看着自己的门市租不出去,对方却很赚钱,心里气不过,拎着棍子就把男子的眼镜店给砸了!

·案例·:宝鸡政法·

自从段长海计划要开眼镜店开始,就一直在琢磨合适的店铺位置。恰好李红梅的房子要出租,地理位置好,房租也合适,他就租下了,而这一租就是13年。

自从段长海租了李红梅的门市之后,李红梅几乎年年都会涨房租。好在段长海的眼镜店生意不错,从没因为涨房租的事情和李红梅讨价还价。

只要李红梅提出来涨房租,段长海都会应承下来,按照涨价之后的房租去交费。

就这样,过了一年又一年,房租直接涨到了一个月1.35万元。而这23年当中,段长海支付给段红梅的房租,共计140万余元。

由于之前的生意红火,段长海从未因为房租跟段红梅开过口。可眼下这几年,生意越发难做,段长海只能勉强维持着。

可就在这个时候,李红梅再次找上门,要再次涨房租。一听房租又要涨,段长海直接拒绝了,本来生意就已经很难做了,房租再往上涨,自己真要赔钱了。

段长海就给李红梅说:您看我在咱这也租了13年的房子了,加上最近的生意也不好做,涨房租的事情能不能再缓缓呢?

谁知李红梅根本不念这点交情,直接跟段长海说:租不起就别租,这么好的地段,还愁人租?你要不租就走人!

李红梅的话,让段长海的心一下子就凉了半截,正在他左右为难的时候,旁边的一个门市贴出了出租的告示。段长海便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找上了房东。

他问房东:一个月的房租多少钱?房东告诉他:一个月的租金是7000块钱。段长海一听,一个月的房租要比现在租的房子便宜一多半,面积也比原来的地方大,很是满意。

段长海立马决定要租下这间门市,当即就和房东谈起了租房事宜。在和房东谈好之后,他把眼镜店,从隔壁搬到了新租的这间门市内。

因资金不充足,搬走之前,段长海还欠了李红梅两个月租金。双方也商量好,欠下的两个月租金会分期还上,李红梅也同意了。

自从段长海搬到隔壁新店铺之后,眼镜店的生意是越来越好,而李红梅的门店租出去,短短两个月时间,就要转让,之后便一直空着,再也没有租出去。

见此情况,李红梅的心里越发不平衡,不仅一直催他还钱,还经常挤兑他。双方的关系也因此紧张起来。

这天,段长海听说李红梅房子要往外出租,就想过去看看,不巧的是,和李红梅碰了个正着。李红梅觉得他是来看笑话的,拎着棍子就冲进了段长海的眼镜店。

不仅把展台踢翻,还把柜台砸的稀巴烂,展架上的眼镜也碎了一地,段长海担心李红梅砸红眼,把自己伤着,赶忙报了警。

李红梅的丈夫知道后,第一时间找到段长海,跟他赔礼道歉,还表示,会赔偿他的全部损失。

1、李红梅到段长海的眼镜店打砸,该如何定义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李红梅因为心里不平衡,跑去段长海的眼镜店打砸一通,属于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如果对段长海造成的损失不大,不构成犯罪,只要按照治安管理进行处罚。

2、如果李红梅给段长海造成严重损害,其行为就构成违法。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段长海已经报警,定损之后,如果李红梅给段长海造成的损害严重,一旦达到5000元的立案标准,李红梅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应当面临刑事处罚!

3、李红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李红梅对自己的行为有约束和判断能力,而她在情绪激动的情况下,没有去控制自己的情绪。

反而在情绪的促使下,拎着棍子把段长海的眼镜店打砸一通。对段长海造成的损失,应当按照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是按照其他合理方式来赔偿。

这样的结果,完全是有李红梅一手造成的,如果在段长海和她商议租金的时候,没有这么尖酸刻薄,能够体谅一下段长海的难处。

也许段长海还在继续租着她的房子,她的房子也不至于租不出去。更不用赔偿段长海的损失。·文中皆为化名·

对此您怎么看?

0 阅读:25
香橙国际说

香橙国际说

以案普法,分享身边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