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嵩县,一低保户被银行起诉,不仅困难补贴账户被冻结,还被拘留15天。家属找上银行,银行却说:老人名下有15万贷款没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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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老人是当地的一个低保户,丁亚军是他的侄子。老人一直在享受着低保户补贴,这些补贴均是由丁亚军帮着老人领取。
这天,丁亚军带着老人的银行卡,去银行为老人领取困难户的补贴款,可到了银行,老人的补贴款却取不出来,丁亚军不解,只好找到银行询问。
而银行告知他:老人的银行卡已经被冻结了。丁亚军不明白其中发生了什么事情,老人一直在家,没有做过任何违规的事情,为什么会把老人的账户冻结呢?
询问了银行的工作人员之后才知道,因为老人在银行贷了15万块钱,至今还没还上。所以,才把他的银行卡冻结。
一听这话丁亚军就想笑,大伯的智力有问题,所以才享受了低保户照顾,别说到银行贷款了,与人交流都费劲,怎么可能到银行贷了15万块钱呢?
可银行根本不理会丁亚军的说法,直接告诉他:老人在贷款单上签了字,所以银行才为其贷了款,你说他的智力有问题,谁能证明?如果拿不出证明,15万块钱必须要还上。
事后,银行将老人起诉到法院,不仅把老人的银行卡冻结了,还把老人拘留了15天。
对于银行的操作,丁亚军根本接受不了,随后又找了上银行,丁亚军说:大伯的日常开销,就指着这点补贴,现在把他的账户冻结了,老人还能生活下去吗?
丁亚军要求银行拿出来大伯贷款的手续,想看看到底是不是老人本人签的字,可银行直接拒绝了他的要求。事情解决不了,丁亚军只能一趟又一趟找上银行,可多次交涉,也未解决问题。
丁亚军通过大伯的银行卡查看了他的流水,看到贷款发放之后,紧跟着就是10万元的取款记录,随后又取走2万,卡上还留下3万元。
看到这个流水,丁亚军觉得很奇怪,如果这几笔流水搞不清楚,大伯的生活都是问题,于是他便将此事举报到相关部门。
就在他等着解决问题时,突然有一个崔姓男子联系他,说会把这笔钱还上,让他不要再去追究。
丁亚洲也知道,天上不会有掉馅饼的事情,崔姓男子主动还钱,这其中肯定是有什么隐情。
询问后得知,原来他借着带大伯出去玩的理由,把大伯带到市里,还给了大伯300块钱,让大伯在贷款单上签字。由于大伯根本没有判断能力,才签了字。
崔姓男子本来以为,利用一个智商不够数的人借钱,就没任何问题,没想到事情越闹越大,所以,他才站出来联系丁亚军。
本来以为崔姓男子会把这笔钱还上,没想到,崔姓男子和自己联系之后,直接玩起了失踪,到现在都联系不上。
丁亚军理解不了,一个拿着低保的老人,连话都说不清楚,银行怎么就能同意贷款呢?银行难道都不审核吗?
可不管丁亚洲如何想不通,也没有其他解决方法,目前只能等着相关部门的受理通知。
1、崔姓男子的行为,构成诈骗。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崔姓男子借着带老人去城里玩的理由,将老人带到城里,还给了他300块钱,让他在贷款单上签字,就是为了能够让自己顺利贷款,并拿到这笔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
崔姓男子借由老人的名义贷款15万,先后从卡上取走12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应当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2、老人属于无民事责任人,被崔姓男子带去签字的贷款协议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老人的智力发育不成熟,不能与正常人交流,没有任何行为能力。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需要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而崔姓男子和老人并不认识,由他带领老人签字的贷款协议,属于无效协议。
3、银行的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责任。
《贷款通则》第十七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当有还本付息的能力。
在申请贷款时,银行应当对借款人进行审核,借款人应当具有还本付息的能力,同时还应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老人属于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更没有偿还贷款的能力,在这样的情况之下,银行还为其放贷,银行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一定责任。·文中皆为化名·
对此您怎么看?
。。。
公安抓人是不分事非的。
dennyzhan
不管银行有没有过错,银行都要你打官司来判定银行的过错。
同同
塌蟆滴!骗流量的……
老卢
能冻嘴巴不
不拔尖但肯定没垫底
坚决拥护严厉打击恶意诈货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