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不要脸了!”江苏,男子在饭店吃饭,消费了198元,吃饱就想溜。还好老板眼疾手快,拦住了男子。怎料,男子称:我是大网红,来你店内吃饭属于探店,不跟你要广告费就不错了!还扬言:我一句话,就能让你店内生意一落千丈,找我要钱?真搞笑! ·案例·:包公子说·
某天中午,在当地一家饭店内,弥漫着饭香和菜香,让熙熙攘攘的店内十分热闹。
这家店是由孟军和他爱人一起经营的,店内主要以家常菜为主。由于菜品实惠、好吃,价格也公道,深受顾客的喜欢,来店内吃饭的人,都对该店的菜品和服务赞不绝口。
某日中午,店内像往常一样忙碌。
这时,店里来了一位打扮时尚,阳光帅气的年轻男子。
他称自己是当地网红,以探店的名义,来店内品尝美食。
进入店内之后,男子找了一个座位坐下,根据菜单上的菜品,点了一桌价值198元的菜品,然后就开始拍摄店内的装潢和一些美食。
男子的行为让孟军和妻子很是惊讶,他不明白男子到底在做什么,但还是以热情的态度,为男子准备了他点下的菜品。
令孟军和妻子没想到的是,以探店名义来吃饭的男子,吃完饭不结账就想溜走。
还好孟军眼疾手快,看到男子要走,急忙上前拦住了男子,并说到:兄弟,你还没结账呢?
不曾想,该男子嚣张的回应:我是当地的探店网红,拥有十几万粉丝,我没有要你的广告费,就帮你做了免费宣传,你应该感到荣幸!
男子的话让孟军听得一头雾水,瞬间店内的气氛,也变得紧张了起来。
孟君的妻子怒斥男子的行为,他对男子说:你这不是宣传,是道德问题,你怎么能白吃别人的东西不给钱呢?
孟军和妻子以为,他们的怒斥能够唤起男子的良知,但令他们没想到的是,该男子不仅没有退缩,反而开始在店内大声吆喝。
他称自己是探店的网红,会将该店的视频发到网上,他的粉丝看到之后都会来到该店消费,能够为店内带来很多利益。
并扬言道:我没跟你们要广告费,就已经算便宜你们了,竟然还敢跟我要餐费,只要我一句话,就能让你店内的生意一落千丈。
男子的声音,让在店内吃饭的顾客,纷纷都投来了眼光,此时店内的气氛变得更加尴尬了。
在一番理论后,男子在没有付款的情况下,大摇大摆的离开了。
男子认为自己很占理,他并没有为自己的行为感到羞愧。
但对于孟军和妻子来说,未结账的菜品,将会给他们带来一笔不小的损失。
事后,李俊的妻子很是生气,她气不过,竟然有这么不要脸的人,以探店的名义白吃白喝,还一脸自以为是的样子。
于是她将整件事情,曝光在了网上,提醒同行小心类似的情况。
虽然现实生活中,探店的人确实存在,但不管怎么样,都要经过店家同意之后,才能去做这件事情。
而不是蛮横不讲理的以探店的名义混吃混喝,甚至还威胁店老板,要搞垮人家的生意,做法实在太过分。
1、男子在进入点餐后,就已经与饭店之间产生了合同关系。
《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男子在进入饭店后,坐下开始点餐,这时就已经与该店老板之间,产生了合同关系。老板履行合同内容,给男子准备菜品,男子在吃完之后结账,双方自愿履行各自的义务。
男子在饭后,以自己是探店为由,拒绝支付198元饭费,其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男子以探店为由,白吃白喝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男子进入饭店内点了一桌价值198元的菜品,吃完就走不给钱,被店老板拦住后,自称是网红,来到该店吃饭是在探店,是在免费给该店做广告。甚至还口出狂言称,自己一句话,就能让店内的生意一落千丈。
男子吃完饭不给钱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不当得利,饭店老板有权要求男子支付,价值198元的饭菜费用。
3、男子称自己一句话,就能让饭店的生意一落千丈,其行为涉嫌构成了恐吓威胁。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恐吓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男子在吃完饭要走时,饭店老板以没结账为由,拦住了男子的去路,但男子却说自己来该店吃饭是在探店,不需要支付费用,是在免费给饭店做广告。
在被要钱后,男子称他一句话就可以让饭店的生意一落千丈,男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恐吓、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最高可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文中皆为化名·
对此你怎么看?
一姐
报警让他名声一落千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