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丽江,一女子在景区游玩,购买二串小烧烤被收费60元。女子吐槽烧烤价格贵的离谱

香橙国际说 2024-05-26 10:50:27

云南丽江,一女子在景区游玩,购买二串小烧烤被收费60元。女子吐槽烧烤价格贵的离谱,着实吃不起。店家却称:我这是明码标价的,买不买自愿。

·案例·:九派新闻·

张丽和赵宣是大学同学,二人都特别喜欢去各地旅游。本来五一期间二人已经商量好去海边玩,不曾想放假期间根本买不上票,二人只好放弃旅游想法,在学校过完了小长假。

·初,二人再次商议一起旅游,这次她们把目标放在丽江。放暑假第一天,二人就已经到达本地了,不过当时已经是深夜,于是她们决定先找地方休息,养足精神次日出去好好游玩。

次日,张丽早早就醒了,叫醒赵宣,二人吃完饭就开始出去玩。在景区游玩一天,二人虽然尝了不少特产,但是耐不住运动量大,所以天黑后二人又累又饿。

这时,张丽闻到一股肉香味,她拉着赵宣开始寻找香味的·。最后,二人来到烧烤摊面前,张丽十分确定肉香味就是烧烤摊传出来的。当看到烧烤摊上各式各样的食物时,张丽馋的已经走不动道了。

烧烤摊老板热情的对二人说道:二位小美女想吃什么呢?这上面的东西随便拿,我马上就能给你们烤。张丽二人看到老板如此热情好客,便准备在小摊饱餐一顿。

张丽之前就看到本地人特别爱吃虫子,正好看到烧烤摊有卖的,她便拿了一串竹虫和一串蝎子。张丽心想:这一串上虫子没几个,应该就几块钱。

张丽把虫子递给老板,老板很快就把虫子放在烧烤架上。这时,赵宣随口问道:老板这虫子多少钱啊?老板回复:30元一串,这二串总共60元。

张丽一听一串30元,立马把正准备拿食物的手缩了回来。张丽询问老板:这竹虫一串四个,蝎子只有二个,加起来总共六个,卖60元是不是有点太贵了?这价位我们着实吃不起。可老板不以为然,淡定的说道:我这是明码标价的,买不买自愿,我并没有强迫你们啊。

听到老板说明码标价,张丽此时才看到烧烤摊角落里写着的30元/串。这字不仅小还模糊不清,看的并不是很清楚,再加上当时已经天黑了,所以张丽和赵宣根本没注意到。

张丽本想把这二串高价虫子退掉,可是老板已经快烤好了。最终张丽只能扫码付款,支付给老板60元。二人拿着烤好的虫子,边往回走边抱怨,赵宣说道:知道景区物价贵,但是二串虫子60元,这是真意想不到。

二人快走回住处时张丽才反应过来,说道:怪不得把虫子递给老板,老板立刻就开始烤了。说白了就是怕我们知道价格想退呗,只要放到烧烤架上,那不买都不行了。

赵宣在旁边附和着:他把价格写在边边角角不引人注意的地方,就是怕我们看见,觉着价格太高不想买。可是不标价会违反规定,所以他就把利用这种方式来欺骗我们。

1、张佳在不知情情况下购买到高价虫子,老板侵犯她的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张佳作为消费者,有权利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常的交易条件。若老板事先告诉张佳虫子30元/串,张佳可能就会根据自身条件来决定要不要购买,可是老板并没有这样做,导致张佳在不知情情况下购买到高价虫子,老板行为侵犯了她的公平交易权。

2、老板虽然明码标价了,但是价格写在不起眼的位置,其行为属于欺诈。

《民通意见》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的主观心态表现为故意,行为特征是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导致的结果是意思表示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老板虽然明码标价了,但是价格写在不起眼的位置,他故意这样做,为的就是让消费者做出错误选择,从而购买食物,其行为属于欺诈。

3、老板存在欺诈行为,除承担民事责任外,情节严重情况下,还会被吊销营业执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老板将价格写在不起眼的位置,使张佳在不了解食物价格情况下进行消费,其行为属于欺诈。除承担民事责任外,应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相应罚款,情节严重情况下,还会被吊销营业执照。·文中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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