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心商家,必须曝光!”浙江绍兴,一男子和朋友在某家饭店吃饭,几人消费193元。结账时却被告知,要另付388元的包间费。男子觉得店家的要求不合理,直接向市监局投诉了店家!
·案例·:1818黄金眼·
李鑫和朋友好久没聚了,这天,他们几人约好小聚一下。由于这次饭局的人比较多,在大厅不是很方便,直接去了包间。
进了包间之后,大家也是相当满意,纷纷表示:还是包间清净!不受别人影响,人也能在一起好好聊聊天。
期间,李鑫和朋友一共要了4个菜,还要了两瓶酒。几杯小酒下肚,几位好友畅聊人生,在一起真的是好不惬意。
在大家畅饮畅聊之后,饭局也接近尾声,李鑫便起身出去结账。店家告知他,一共消费581元。
李鑫一听便脱口而出:这价格不对啊!本来就没要了几个菜,只要了两瓶酒,怎么可能花这么多钱呢?
就在他准备让店家重新算账的时候,店家说话了:今天的饭钱一共是193元,但包间也是要收费的,除了193元之外,还要加上388元的包间费,所以,才收您581块钱。
李鑫说:自己还是第一次见到这样做生意的,明明可以抢钱,还非要给提供一个包间。一顿饭下来,包间费比饭钱还贵。
李鑫觉得店家的收费不合理,但店家执意要收包间费,他就想搞清楚,这包间费到底从何收起?是单纯收取包间的使用费,还是包间里面有最低消费的标准呢?
店家说:不是最低消费,而是每个包间都会有相应的费用,除了当餐的消费外,还要另收一份费用,而且店内也有明确的告知。
李鑫在店内环顾一周之后才看到,原来在店门口挂着一块黑板,上面明确显示着:大厅位置,一人20元起步,包间使用不超过6小时,收取388元。
李鑫说:自己进门的时候,根本没有看到这个收费告示,甚至还表示:在顾客使用包间的时候,店家就应该在提醒一下。
而自己要求用包间的时候,店家根本没有主动提起此事,早知道要收这么高的包间费,肯定会考虑一下,会不会使用包间,甚至还会考虑要不要在这家店吃饭。
对于李鑫的说辞,店家可不觉得他的说法正确,店家表示:专门把告示放在门口,就是想让大家进门之前就能了解规则,就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李鑫进门没有看,是他的问题,跟店里没有半毛钱关系,关于额外收费的提醒业务,店里已经尽到提醒义务了。
店家还说:店内之所以这么收费,也是有苦衷的。由于现在很多人都会进来蹭空调,把店里的位置占去,客人来了都没地坐。很多人看到店里人多,扭头就走了。
场地被白白占去,也没人消费,自己还要搭着电费,要都是这样,店里还怎么正常运转呢?就是为了保障店里能够正常运转,减少资源浪费,才决定收取一定的费用。
对于店家的说法,李鑫觉得一点都不合理,于是他就把店家的收费情况,反映给当地的市监局。
1、李鑫吃饭消费193元,店家却收取388元的包间费,不符合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店家为了方便,为了杜绝有人在店内蹭空调不消费,在店门口的黑板上写出了收费标准,其行为属于无效。也就是说,李鑫吃饭消费了193元,店家只能收取当餐的饭钱,另外收取388元的包厢费,不符合规定。
2、店家没有口头告知李鑫有包间费,李鑫有权拒绝额外支付包间费。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李鑫到店内消费,要求提供包间之前,店家就应当口头告知他,包间内会有额外收费,而店家并未在口头告知,而是在门口的黑板上写出了消费标准。
其行为是为了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顾客的责任,该提示就属于无效条款,李鑫在结账时,有权拒绝额外支付包间费。
3、店家的行为侵犯了李鑫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买的东西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有权要求经营者告知商品或服务的价格等情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买东西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店家主张的包间费,需要在李鑫选择包间之前提前告知,如果李鑫得知有包间费后,还选择在包间消费,店家就可以按照要求,收取费用。
但店家并为提前告知李鑫还有包间费,在结账时要求其支付包间费,店家的行为,侵犯了李鑫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李鑫可以拒绝支付。·文中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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