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自助店,怕顾客吃?”湖南长沙,一男子在自助餐厅吃饭,一口气要了三斤猪蹄后,又拿了30瓶豆奶。店长见男子吃得多,让店内亏本了,就让服务员告知对方下次别来吃饭了。男子觉得受到了侮辱,随后找来新闻媒体曝光了自助餐厅。
·案例·:湖南公共频道·
小康的饭量很大,吃小饭店的饭根本不能满足他,而且吃一次饭要花大几百,这让小康有些舍不得,于是他就想到了去自助餐厅吃饭。
因为吃自助餐,不仅能吃到很多不同类型的菜,还不限量,关键是价格合适,可以让小康吃饱吃撑。小康觉得只有自助餐才是最划算,最省钱的,所以他隔三差五就会去自助餐厅吃饭。
这天,小康发现一家海鲜自助餐厅正在做活动,他听到店员的宣传后,不禁开始流口水。因为这家店不仅有海鲜,还有烤肉,菜品十分丰富。
小康被这家自助餐厅吸引了,连忙走进店内想大快朵颐,想胡吃海塞满足他的口舌之欲。于是走进餐厅后,小康就象征性的夹了一些菜。
但是,吃完之后小康还没有满足,他感觉这次夹的菜不够塞牙缝,又走到了取餐区夹了一些菜。突然小康发现有猪蹄,他很快拿起一个盘子,夹了一些猪蹄打算好好的尝一尝。
吃完猪蹄后,小康觉得味道不错,吃完还想吃,他又起身去夹了一次猪蹄。就这样小康前前后后一共吃了三斤猪蹄。
吃了太多的肉后,他觉得也有些腻了,于是在吃猪蹄的时候,小康又拿了30瓶豆奶。吃了几口猪蹄,他打开一瓶豆奶,把豆奶全部喝完后,又开始啃猪蹄。
吃饱饭的小康,觉得这家自助餐厅的猪蹄简直一绝,想着过几天再来吃一次。没过几天,他又来到了这家餐厅,不过这次他没有吃猪蹄,而是选择吃海鲜。
餐厅的服务员刚将海鲜端到取餐区,小康就拿盘子夹了一大半。吃完一盘子后,他又夹了几次,一直到取餐区的海鲜售空。除此之外,他还吃了七八斤基围虾。
当小康第4次来这家自助餐厅吃饭时,被店长注意到了。店长见小康还要进店吃饭,连忙叫来服务员,让他转告小康,吃完这顿饭之后,就不要再来吃饭了。
服务员向小康传达了店长的话,便走向了店里,留小康一个人站在餐厅门口。可能是小康的自尊心受到了伤害,因为店长说的话简直就是在侮辱人。
所以小康这次在餐厅吃饭时,带着报复心。他一个人将餐厅内的羊肉串吃了个精光,才慢慢的消气。
但是回到家中,小康还觉得不满足。于是在网上买了自助餐厅的消费劵,决定再约几个朋友去吃一次,也想给对方一个教训。
谁知小康还没有走到餐厅内,就被门口的服务员给拦了下来。服务员对小康说,如果让他进 去吃饭,前台的迎宾就得垫钱。因为小康吃得太多了,店长都在亏本,每次小康吃完饭,店长还要垫不少钱。
小康见对方将他们一行人拦在门口,顿时觉得很丢脸。随后小康就找来新闻媒体将这家自助餐厅给曝光了。可店长也很生气,他认为小康的饭量太大,吃一次饭就让他亏了几百元。
小康却觉得明明就是自助餐厅,吃多少都是各凭本事,将他拒之门外是不合理的。可双方就此各执一词,争论不休。最后小康还表示,会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权。
1、小康还想去吃自助餐,在网上购买了消费券却被服务员拒之门外,从法律的角度怎么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小康作为消费者能在合理的范围内接受服务,但服务员将他拒之门外,对方的做法已经侵害了小康的合法权益。
2、小康在网上购买了自助餐厅的消费券,双方已构成合同关系。
《民典法》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小康在网上购买了自助餐厅的消费劵,自助餐厅拿到了他支付的款项,双方已构成合同关系。
3、店长不让小康去餐厅吃饭,需承担违约责任。
《民典法》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小康已经购买了自助餐厅的消费劵,店长就要给对方提供服务。如果不让小康去店里吃饭,需承担违约责任,应当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对方的损失。
4、经营者不能因为消费者吃的多就将对方拒之门外,这样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要承担其他责任。而且经营者做生意要守诚信,经营时出现了问题,可以适当的将消费方式调整,在合理的范围内去做改变。
对于此事你是如何看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