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深夜血流田间!”四川旺苍,一男子因轻信谣言与妻子离婚,两人为孩子选择离婚不离家。结果男子发现,妻子与村里一名67岁老光棍暧昧不清,男子大怒将对方刺伤,最终导致老光棍死亡。男子随后被警方抓获,以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决有期徒刑8年。
·案例·: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男子小王在外地上班,除了每个月能领取上千元的工资外,其儿女也会给他一些生活费。小王每个月拿到手里的钱大概有2000元左右,这让他过的十分潇洒。
不过,小王常年在外地打工,留妻子小梁一个在家务农,这让村里的人议论纷纷。而且小王每次回家都能从别人嘴里听到一些闲言碎语,他误以为小梁已经出轨了,随后与小梁离了婚。
可小王与小梁又考虑到孩子的感受,所以两个人离婚不离家。再加上小王没有证据,没有当场抓到小梁出轨,所以这么多年他只能忍气吞声。
几年后,小王又听人说,妻子与村里67岁的老光棍暧昧不清,顿时怒火中烧。于是回到家中的小王,不断询问小梁事情的真相,可妻子却说,她与对方只是普通好友。
小王听到小梁的回答后,依旧觉得事情没有那么简单。第二天早上,小王就找了一个知情人士来打听妻子的事情。
谁知对方告诉他,就在前几天,看到小梁给老光棍去送粮食了,两个人一直聊到了深夜11点左右。听到这样的事情,小王气不打一处来,回家就对小梁一顿拳打脚踢。
两人发生了争执后,小王就去了工作单位,整整6天没有联系小梁。可小王眼看带来的食物越吃越少,于是决定下班之后返回家中取一些干粮。
小王走在回家的路上,此时天已经暗了下来,他突然看到河边有些亮光,处于好奇就前去查看。小王心想大晚上的,谁会在河边说悄悄话。不看还好,一看差点气炸了,小王蹑手蹑脚慢慢的挪到了草堆边,拨开草丛后,竟看到已经离婚的妻子小梁,正在与老光棍在亲亲我我。
之前没有证据不能证实小梁是否出轨,现在被小王抓了个现行,他顿时怒火中烧,情绪立马失控。小王一个健步上前就拉开了小梁,想去抓老光棍。可对方反应也很快,看到小王就往反方向开始使劲跑。
虽说小王与小梁已经离婚,但二人为了孩子就没有真正的分开,他们离婚不离家,所以小王一直觉得他就是小梁的丈夫,小梁做出这样的事情就是对不起他。
小王很快追上了老光棍,要求对方去组长面前认错。可老光棍认为自己没有错,而且小王与小梁已经不是夫妻,所以老光棍并没有觉得理亏。
老光棍被抓住后,开始不断地向小王骂脏话。本来小王就很生气,见对方气势嚣张出口不逊,两人就扭打了起来。
扭打期间小王从口袋里拿出了一把刀,想给对方一个教训。于是拿刀朝着老光棍的大腿刺去,谁料一刀划破了对方的股动脉。但是小王并没有意识到,这一刀会要了对方的命。
老光棍的腿被刺伤后血流不止,他因失血过多不能动弹,小王见他没有了动静,于是拉着小梁就回了家。回到家中小王又将小梁暴打了一顿,还用刀划伤了对方的手背。
老光棍被人发现时已经死亡,村民连忙拨打了110。民警赶到了案发现场,对现场进行封锁,取证调查后将犯罪嫌疑人小王抓获。由于小王对犯罪事实未作辩解,主动承认犯罪事实属实,可以依法减轻处罚。
1、小王与小梁离婚不离家,属于同居关系,其不能干预对方的任何来往。
《民典法》第一千零八十条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小王与小梁已离婚,离婚后双方不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就算是共同生活在一起,两个人也只是同居关系。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小王不能干预对方的任何来往。
2、小王发现小梁与老光棍约会,想教训对方导致其死亡,该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二百·四条规定: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小王本打算教训老光棍,用刀将对方大腿上的股动脉划破,导致对方失血过多死亡,该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3、小王被民警抓获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违,没有任何辩解,能减轻处罚。
《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小王处理家庭矛盾不当,才引发这样的悲剧,因主观恶性较轻。小王被抓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违,没有做任何辩解,具有自首情节,所以能减轻处罚。
最后,法院认为小王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文中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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