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一80岁老太在超市抢鸡蛋摔成九级伤残,事后,老太家属将超市告上法庭,并索赔13万元。法院判了!
·案例·:云聚视频·
王老太家住浙江嘉兴,虽说年过八旬,但年轻时长时间劳动,如今的身子也很硬朗,外出活动时要比年轻人还利索。
王老太闲来无事就喜欢和邻居们唠家常,在聊天期间也能了解到,哪家超市什么时候有促销活动。
当地一家超市为了清库存,便搞起了促销活动,主要是针对鸡蛋这类容易变质的食品。活动内容是:先到场的顾客买鸡蛋享受福利价。
超市的促销信息一放出,让附近的大爷大妈都激动起来。他们纷纷表示:早点去超市门口排队,一开门就能抢到福利名额。
要说,在超市促销时,年轻人真的拼不过大爷大妈们,那功力实在是厉害!
超市还没开门,门口早已经排起了长队,营业时间一到,工作人员刚把商场的大门打开,大爷大妈们就一哄而上。
王老太也不例外,一听见超市要搞促销,早早就准备好要去超市抢购便宜鸡蛋。由于排队人数太多,大多数又是老年人,超市一开门,工作人员就一直在提醒要注意安全。
可老人为了抢到便宜鸡蛋,根本没有人理会工作人员的提醒。进入超市之后,便一窝蜂冲向了鸡蛋摊位。
由于王老太年纪大,在人群的冲击下没有站稳摔倒在地。幸好超市的工作人员及时看到,将王老太送到了医院。
经过医生检查,王老太骨折,要办理住院。同时也进行伤残鉴定,王老太的伤势为九级伤残。
超市工作人员将王老太送至医院时,一并通知了其家属,家属看到王老太伤势严重,还要住院治疗,将责任全部推到超市头上,要求超市赔偿13万元。
但超市认为自己没有错,双方协商无果,王老太家属将超市告上法庭。
法庭上,王老太子女阐述上诉理由:
1、超市组织促销活动,管理工作不到位。
王老太子女表示:超市准备促销活动时,就应当考虑到参加这些活动的,大多都是年纪大的人,上年纪的人本来腿脚就不利索,应该委派多名工作人员维持现场的秩序,避免拥挤、推搡的情况出现。
但根据现场的视频显示,当时只有一两名工作人员在现场,超市一开门,老人一窝蜂冲上前,可工作人员只是象征性喊了几句,提醒老人不要拥挤,接下来便没有任何人员来维持秩序,因此,才导致王老太在推搡中摔倒受伤。
2、超市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可本案当中,超市作为经营性场所,只顾着促销活动,从中牟利,却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赔偿责任。
超市则表示:
1、超市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超市在大门口专门设立了警示牌,其内容就是提醒顾客要注意安全,在开门时,工作人员也提醒顾客不要拥挤。
同样,超市工作人员发现王老太摔倒后,及时将其送医院治疗,并通知其家属,这些行为均可证明超市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2、王老太摔倒和超市没有关系,是她自己没有尽到自身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超市多次举办低价购买鸡蛋的促销活动,而王老太也经常参加,对于活动现场的情况,心中应当十分清楚。
王老太进超市时,超市门口畅通无阻,门口还设有警示牌提醒,而王老太摔倒是因为自己没有注意导致,和超市没有关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法院审理,超市虽然设立警示牌,工作人员也提醒大家注意安全,但在现场拥挤时,并没有工作人员上前管理和疏导,才导致王老太摔伤。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超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王老太已经年过八旬,明知超市促销活动人员多,还执意参加,作为成年人,应当约束自己的行为,而王老太不仅没有约束自己的行为,也未尽到注意义务,对于自己受伤的后果,也负有一定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超市赔偿王老太5.8万元。·文中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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