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平邑,一女子骑着刚买的电动车出门。不料,第一次骑着上路就被交警拦下,原因是没

香橙国际说 2024-05-25 17:59:22

山东平邑,一女子骑着刚买的电动车出门。不料,第一次骑着上路就被交警拦下,原因是没有挂牌。女子直接取来店家给的购车证明去挂牌,对方却说:挂不了!

·案例·:中国法院网官方账号·

汪素萍在当地某家电动车销售点,购买了一辆价值4000元的电动车。这天,她骑着刚买的电动车出门,上路还没多久,就被民警拦了下来。

汪素萍顿时心里一紧:自己犯什么事了吗?为什么要拦住我呢?民警安慰道:不用紧张,拦下你,是因为电动车没有按规定挂牌,挂上牌才能上路!

为了能够正常骑车上路,汪素萍直接回家取来,当初购买电动车,店家给开的购车证明和票据,来到当地的车管所挂牌。

不料,却遭到了工作人员的拒绝,看完材料后,对方直接告诉她:你这牌挂不了。

询问一番后才得知,原来是汪素萍提供的相关资料当中,不管是电瓶车的型号,还是参数,甚至连制造日期和实际车辆都不符合。

这让汪素萍纳闷了,毕竟自己是从正规店铺购买的车子,问题到底出在哪里呢?摸不着头脑的她,只好骑着电动车,再次找到电动车的经销店。

店家听完汪素萍的说法,一边给她赔礼道歉,一边又给她重新开了购车证明,还跟她说:用新证明去上牌,肯定能上。

就在汪素萍带着新证明,第二次上牌时,工作人员依旧说挂不了,因为这次的证明材料和实际车辆的情况还是不符。

被工作人员拒绝两次之后,汪素萍觉得,肯定是店家把不合格的电动车,卖给自己了,直接找上店家,要求店家给她一个合理的说法。

可对方拒不承认车子有问题,而且店家还说:车子都是从厂家直接进货,中间根本没有转手,不可能会出现其他问题。车子已经销售出去,而且又不是因为质量问题,肯定不能退换。

可汪素萍觉得,如果车子能够正常上牌,证明车子就是合格的,肯定没问题,但是如今店家给开具的两次证明均不能上牌,证明车子肯定存在问题。

自己花了4000块钱买回来一辆电动车,不能挂牌,不能骑着上路,这不是买了一个摆设回来吗?

如果自己在买车的时候,店家提前告知自己,这辆车需要挂牌,或者是告知自己这辆车的合格证和实际车辆不符,自己也不会买这辆车。店家欺骗了自己,就应当退货退款。

对于汪素萍的说辞,店家并不认同,店家觉得,自己是从厂家进货,合格证和车子均是由厂家发来,即便是有问题,也是在出厂时就有问题,和店铺没有任何关系。

双方因为此事僵持不下,多次协商也未得到合理的解决,无奈之下,汪素萍直接将店家告上法庭,要求店家给予自己三倍赔偿。

经过法院审理,最后判决:店家应当退一赔三,除了归还汪素萍购买电动车的4000元本金,还要三倍赔偿汪素萍1.2万元。

1、店家的行为,构成违约。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汪素萍到店内购买电动车,和店家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汪素萍按照合同支付电动车的价款,店家应当提供合格的电动车。

可店家并未按照合同去履行自己的义务,为汪素萍提供的电瓶车,实际情况和合格证并不相符,其行为构成违约。

2、店家销售的电动车,合格证与实际情况不符,构成欺诈。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汪素萍拿着店家第一次提供的相关证明去挂牌,合格证和车辆实际情况不符,不能挂牌。汪素萍只好找到店家,可店家开具的第二次证明,依旧不符合标准,足以证明店家销售的电动车有问题,其行为已经构成欺诈。

3、汪素萍要求店家退一赔三,合理合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店家的行为存在欺诈,对汪素萍造成了损失,就应当对其进行赔偿,汪素萍有权要求店家退一赔三。

最终,法院判决:店家退还汪素萍购车款4000元,并按照购车款赔偿三倍损失,1.2万元。

店家以此充好,销售给汪素萍不合格的电动车,如果不是要挂牌照,汪素萍有可能还发现不了自己被店家骗了。

对于店家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应当给予警告并责令整改,对于违法所得,应当进行没收,如果情节严重,将面临罚款或者是停业整顿。

店家本想耍小聪明多赚点钱,没想到偷鸡不成蚀把米,这样的做法,永远不可能赚到大钱。·文中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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