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钱,亲情都不要了!”福建厦门,一男子因病自杀身亡,妻子悲痛之余发现,小姑子居然把丈夫卡上的160万存款偷偷转走。妻子讨要未果,将小姑子和公婆告上法院,法院判了!
·案例·:九派新闻·
夏某,一个年轻漂亮的女子;王某,一个文质彬彬的年轻小伙。两人年纪相仿,很快就成为一对恋人。
很快,两人便升级为夫妻。这对幸福的小夫妻,自从有了儿子之后,全身心扑在儿子身上。
为了给儿子创造幸福生活,夫妻俩夜以继日地奋斗着。两人辛苦打拼几年后,日子越来越红火。
可谁都没有想到,就在夫妻俩对未来充满希望时,王某却检查出了绝症,对他的妻子夏某而言,这个结果像是天要塌下来一般。
年纪轻轻就患上不治之症,王某内心也极度难受,但事已至此,他只能责怪命运捉弄人。
王某心里清楚,花再多钱治病,也是治标不治本,最后只会人财两空。与其把钱浪费在治病上,还不如留给妻儿,便选择自杀。
面对丈夫的离世,夏某内心悲痛万分,可事已至此他也只能接受。怀着悲痛的心情为丈夫处理好后事。
夏某还沉浸在丧夫之痛时,无意间发现,丈夫银行卡内的160多万存款不翼而飞。经过调查才得知,原来是被自己的小姑子转走,和公婆将这笔钱平分了。
夏某非常生气,自己辛苦打拼多年,和丈夫好不容易攒下这么多钱,全存在这张银行卡上,丈夫如今尸骨未寒,小姑子就惦记上这笔钱,简直就是想把他们母子俩逼上绝路。
为了自己和儿子以后的生活,夏某直接找上小姑子小王,想要讨回这笔钱。谁料,小王却一分钱都不给她,如今她和儿子连生活费都没有着落。
看着自己的困境,夏某直接将小姑子和公婆告上法院。
在法庭上,夏某情绪激动地表述自己的诉讼理由:
1、丈夫卡内的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姑子小王无权转走。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夏某表示:她和丈夫结婚后就开始马不停蹄地奋斗,从白手起家到如今,男方家一分钱都没出过,夫妻俩因为手里没钱,连孩子都不敢要。
两人不分昼夜,辛苦奋斗这么多年才攒下了160多万,这些钱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姑子小王无权转走。如今小姑子将钱转走,应当返还。
2、丈夫为了不给自己和儿子留点钱,才选择自杀,这笔钱就属于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夏某表示:丈夫已经去世,这笔钱作为遗产,应当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进行继承,自己和儿子是第一顺位继承人,理应继承丈夫留下的遗产。
而且在自己和儿子之后还有公婆,不管从哪里看,这份遗产都轮不到小姑子小王来继承,小姑子既然把钱转走,就应当归还转走的全部财产。
小姑子小王却说:自己属于合法继承,因为她哥哥生前立下了遗嘱。说着便向法庭展示了她哥哥王某生前立下的遗嘱。
遗嘱只有三张纸条,三张纸条的内容均为“全部遗产留给我妹”。小姑子小王表示:三张纸条均可证明,哥哥的财产都应当给她,不仅仅是160多万的存款。
经过法院审理,小姑子小王提供的三张纸条不能成为证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小王手中持有的三张纸条,没有死者王某的签名,也没有标注年、月、日,纸条上的内容和自书遗嘱的格式不相符,属于无效遗嘱。
因此,死者王某名下的160余万元存款,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去进行。
按照《民法典》规定的顺序继承,妻子夏某儿子,还有公婆可以分得死者王某的财产,而小姑子没有权利分割。
而死者王某卡内的160多万存款,是夫妻俩的共同财产,死者生前和妻子并没有签订特殊协议,所以存款的50%属于夏某的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将夏某的个人财产除去,剩余的50%属于王某的遗产,由夏某和儿子以及公婆共同继承。
最后,法院判决:车辆归夏某所有,小姑子和公婆支付给夏某100余万元,夏某和王某的儿子分得23万余元。·文中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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