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津南,一男子在便利店购买香烟,香烟标价71元,结账时却被店员扫走80元。男子认为便利店存在欺诈行为,便要求便利店赔偿500元,店员则是解释只是没来得及换标签,并不属于欺诈,愿意赔偿双倍差价。
·案例·: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张国强在本地一家工厂上班,不知是因为工作压力大,还是心中有事,近几年的他喜欢上了抽烟。好在他每个月的工资,除去补贴家用,足够用来买烟。
某周日,张国强吃完午饭在楼下闲逛,看到四周无人,他下意识的从兜里掏出来烟盒。本想抽根烟放松放松,却看见烟盒已经空了,他将烟盒扔进垃圾桶,随后准备去便利店再买一包。
离家不远处就有一家便利店,他进去之后来到香烟货架旁边。观察半天后,拿起一包白沙牌香烟,这款香烟标价71元,张国强觉着还不贵,于是拿着香烟去柜台结账。
店员热情的询问张国强用现金还是微信支付,张国强礼貌回答微信支付,并掏出手机扫码。结账成功后,张国强无意间瞥到手机界面,只见标价71元的香烟,竟被店员收费80元。
张国强并不是差距这9元钱的人,但是他觉着店员的这种行为是不对的。接着他拿着手机让店员看,生气的质问为什么会扣除80元。店员看到自己收错钱了,一边向张国强道歉,一边表示可以把香烟退掉,或者退还差价。
店员解释之所以标价71元,扫走张国强80元,是因为店内香烟最近涨价了,支付系统已经更新,可是忘记把标签更换掉了。不过确实是店员出现了工作失误,所以愿意对张国强给予一定的补偿。
可是张国强认为店员的行为属于欺诈,故意把香烟的价格标低,以此来吸引消费者,最后在用高价位进行算账,目的就是想要便利店获得更高利益。所以他要求店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赔偿自己500元。
店员一听到赔偿500元,整个人都慌神了。连忙表示店内也有相关的规定,多收钱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差价2倍进行赔偿,就是向张国强赔偿18元。
张国强并不同意店员提出的解决方案,强烈要求赔偿500元,最终二人协商半天都没达成一致结果。张国强气冲冲的走出便利店,随后就打通便利店客服的电话,客服在了解完事情全过程后,表示愿意给张国强25元的优惠券,店内所有商品均可使用。
张国强并不想把事情闹大,既然客服愿意给25元优惠价,张国强也不打算追究便利店责任了。可是当他拿着优惠价去便利店购买东西时,才知道这优惠价根本没有办法正常使用。
张国强气不打一处来,觉着便利店店员和客服是串通好的,就是不想给他好好解决问题。最终,张国强把便利店告上法院,要求店员赔偿损失500元,并退还买香烟的9元差价。
开庭当天,便利店并没有出庭,更没有参加诉讼,不过给出了答辩意见,其一是否认便利店存在欺诈行为,所以不同意赔偿张国强500元。其二是同意张国强退还9元差价的请求。
1、便利店的行为并不属于欺诈。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经营商品种类、数量较多,采用消费者自选方式,统一收银的超市、商场,个别商品的标示价格与结算价格不一致,但是能够及时更正,建立了明确的错收价款退赔制度并能够有效实施的。不属于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店内销售的白沙牌香烟,货架上标价71元,但是结账时店员扫走张国强80元,其行为看起来确实像是用低价来吸引顾客购买,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但是店员在知道自己工作出现失误后,及时的向张国强道歉并同意赔偿2倍差价,属于标价不一,但是能够及时改正,所以便利店的行为不属于欺诈,法院不支持张国强索要500元赔偿的请求。
2、便利店应该向张国强返还9元的差价。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便利店和张国强之间构建的是买卖合同关系,合同生效后,张国强发现店家并未按照标记的价格收费,便利店履行义务不到位,需要向张国强给予相应赔偿。便利店同意按照71元的价格来对香烟进行结算,和张国强达成补充协议,所以法院判定便利店向张国强返还9元的差价。
3、购买东西时若被店家多收钱,其行为属于不当得利。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如果大家在平时购买商品时,被店家恶意多收费,其行为属于不当得利,我们有权利要求店家退还多收取的费用。若店家不愿意,我们可以提起上诉,利用相关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文中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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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顶侯
贪得无厌,浪费司法资源
虎啸山河
你到东莞来买烟吧,能发财!!![呲牙笑][呲牙笑][呲牙笑][笑着哭]
毛毛
来来来,你告诉我哪款白沙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