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通化,男子与情人开房幽会,不料被妻子当场捉奸,妻子随即与男子离婚,两人协议将

香橙国际说 2024-05-23 11:20:32

吉林通化,男子与情人开房幽会,不料被妻子当场捉奸,妻子随即与男子离婚,两人协议将共同财产,一套60多万房产过户给儿子。岂料,情人却给男子吹枕头风,怂恿他拒绝过户房子留给她,男子前妻一怒之下将他告上法庭!

家住通化的王大山有一个幸福的家庭,妻子贤良淑德,儿子聪明伶俐。王大山的妻子李梅更是一个勤劳善良的女人,她为了家庭付出了很多。

然而,王大山却总是觉得家里的日子过得太乏味,总想在外面寻找刺激。有一天,他在网上认识了一个名叫小芳的女人,她长得漂亮,说话又甜,很快就让王大山陷入了她的温柔乡。

王大山开始有意无意地躲着李梅,整天和小芳泡在一起。他开始变得越来越懒,不再关心家里的琐事。李梅看着丈夫的改变,心里充满了疑惑,但她并没有声张,只是暗暗地观察着丈夫。

终于有一天,李梅跟踪了王大山和小芳,发现两人酒店开房快活!在两人干好事时,李梅叫来家人,愤怒地冲进去抓住王大山,质问他为什么要背叛家庭。

虽然觉得对不起妻子,但王大山却觉得小芳给了他前所未有的快乐,他不想放弃这段感情,李梅伤心欲绝,却又无可奈何。

最终李梅决定跟王大山离婚。由于王大山是过错方,两人协议将夫妻共同财产,位于王大山名下的通化县价值60多万的某处住房赠与他们的儿子小王。

然而这套房产位于通化县中心地段,地理位置极佳,小芳知道后,怂恿王大山将房子留下,作为他们以后的小家,在小芳的攻势下王大山反悔,不予过户。于是李梅起诉王大山过户房产。

庭审时王大山辩称:案涉房屋的赠与合同系实践性合同,自己不予过户,该赠与合同已实际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案涉房屋并未过户,自己有权撤销赠与。

王大山表述由于妻子举报自己出轨,导致自己无法正常工作,已辞职,而自己身体欠佳,案涉房屋为自己唯一住房。因此,自己在赠与房屋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符合法律规定,自己如果没有该处房屋,将无家可归。

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述情况属实,结合查明的事实及双方的诉辩主张,法院对李梅的各项诉讼主张评判如下:本案争议住宅楼为王大山与李梅夫妻共同财产,王大山与李梅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将该住宅楼赠与婚生子小王。

该赠与行为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给小王的行为是一种有目的的赠与行为,是王大山与李梅共同作出的,王大山无权单方提出撤销,李梅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考虑到王大山现在的经济和住房状况,在小王获得本案争议住宅楼产权后,应为王大山保留居住权。

综上所述,李梅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判决:王大山、李梅将位于通化县某住房赠与小王的协议合法有效;王大山、李梅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协助小王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当事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不能单独行使任意撤销权。男女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可视为一种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赠与行为。

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前提下,基于诚信原则,也不能允许任意撤销赠与,有必要撤销赠与时应取得双方同意。

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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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Anu

Anu

8
2024-05-24 19:37

家庭纷争本是内部矛盾,第三者介入只会火上浇油,财产分配需理性公正,法律诉讼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必要手段

全是咸

全是咸

7
2024-05-24 14:54

家庭背叛不仅伤害婚姻,更伤害家庭的稳定和幸福。支持维护婚姻,婚外情无法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