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村民因宅基地纠纷,用砖砌成高墙,堵住了村委会办公室大门,事后问题解决。哪知道3年后,公安局竟旧事重提将该村民拘留10天。该村民不服,将某公安分局告上法庭,法院判决令人意外。 (来源: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在天津静海区某村,舒某是一位普通的村民,他家的宅基地靠近村委会广场。
而在广场的东南角,有一座年久失修的公共厕所。这个故事始于舒某与村委会之间的一场争端。
舒某心生欲望,渴望扩大自家宅基地。为了达成这个目标,他与村委会达成了一项协议:只要那座陈旧的公共厕所倒塌,地基就归他所有,他可以通过与村委会置换其他土地。
然而,问题在于这座厕所因年久失修而废弃已久,协议的生效条件变得模糊不清。
一天,舒某决定采取行动,试图让村委会拆除厕所以便于他扩大宅基地。
然而,村委会却认为厕所并未倒塌,协议还未生效,因此拒绝了他的请求。
多次协商无果后,舒某的不满情绪升级,他决定采取激烈的手段。
舒某召集了三个同伴,他们一起带来了红砖和水泥。 在一个夜晚,他们将村委会各个办公室的门口用砖砌成了一米多高的墙,将办公室封锁得严严实实。
这出乎村委会的意料,引起了轩然大波。
村干部急忙报警,民警赶到现场。面对这突如其来的场面,他们果断采取了行动,将舒某和其中一名村民进行了行政拘留。
然而,另外两位村民得以幸免,而公共厕所也最终被拆除。然而,这个故事并没有就此结束。
三年后的一天,舒某没有被拘留的两位同伴之一,即舒建华(化名),却因为此事旧事重提被民警处理,被行政拘留了10天。
这令舒建华感到愤怒和不满,他回忆起三年前未被拘留的经历,觉得今天的处理是对旧事的不公平。
舒建华决心维护自己的权益,他一怒之下将某公安分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这次的行政处罚。
这一诉讼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成为一场备受争议的法律纠纷。
一审时,某公安分局出示了证据,证明舒建华当时确实参与了用砖墙堵门的事实,已经构成了寻衅滋事,而且舒某也承认了违法行为。
由于证据确凿,事实清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他依法行政拘留10日符合法律规定。
不过,一审法院认为,舒建华的违法行为发生在3年前,当时的情况是,舒建华也参与了封堵行为,但公安机关并未给予处罚。
而且根据当时的情况,舒建华没有逃跑和隐瞒的行为,也就是说不存在特殊情况。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
如今事件已经过去了3年,远远超过了30日的办案期限,即便是案情复杂,按照规定上级批准后也只能延长30天。
因此,一审法院认为某公安分局滥用职权,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某公安分局不服判决,提出了上诉。
二审时,该公安分局提出了上诉理由:
1、舒建华参与围堵村委会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链条完整,对他进行行政拘留依法合规。
2、之所以对舒建华3年之后才进行拘留,是因为当时公安分局已经受理了村干部的报案请求。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在案发当日已及时对被上诉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予以受理,不受追究时效的限制。
也就是说,本案一直处在案件受理阶段,那么对违法行为人舒建华的违法行为追究并不受时效限制。
即便是行政处罚违反了办案期限,但只是程序上的轻微违法,并不足以撤销对舒建华的行政处罚。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
1、针对舒某等4人围堵村委会办公室同一个治安案件,在3年前已经对涉案两名违法行为作出了处罚。
可在3年后,同样是同一个案件再次对舒建华进行行政拘留,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办案期限,程序严重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至于公安分局提出来的一直处于案件受理阶段,不受时间限制,没有理由支撑,也不合法。
2、效率是行政机关办案的基本原则,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完案件,避免推诿拖沓,懒政怠政。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9条规定,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超过法定期限内对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人民法院可以判决依法撤销或部分撤销。
最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某公安分局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对于此案,你们怎么看?
奇哥
为法官点赞
kidvip
毫无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