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男子下大雨过红绿灯,竟意外触电身亡,事后发现,是红绿灯被水淹了漏电所致,岂料,家属申请尸体火化时,却遭公安局拒绝,导致尸体停尸近半年之久!家属认为公安局不作为,一怒之下将其告上法院! (来源:郑州二七区法院)
这天下午,小张骑自行车出门办事,哪知道,骑车骑到半路,天空中突然下起瓢泼大雨,小张连忙找了一个地方躲雨。
本以为这场雨会很快过去,可大雨却下了很久,整个城市的地面都积满了较深的水。
眼看雨势渐渐变缓,由大雨变成了沥沥小雨,小张便跨上自行车准备冒雨去办事。
小张骑着车来到了一处地势较为低洼的交叉路口,只见路面积水较深,等在红绿灯下的行人们都不敢贸然过马路。
见一辆小轿车顺利驶过后,小张觉得积水并没有那么深,于是准备推着自行车涉水过马路。可他不知道的是,正是这个鲁莽的决定,让他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就在小张推车下水过马路时,突然身体抽搐几下,竟直挺挺倒在了水里。
正在路边的群众们顿时又惊又怕,不知道小张到底怎么回事,想去施救又怕水里有什么,一时间不知所措,有人立即报警和打了120急救电话。
眼看着小张泡在水里,一个有经验的老工人突然喊道:“我看这个年轻人是触电了,大家不要下水,我们找工具把他弄上岸!”
大家七手八脚的组织施救,有人从路边店里借来了长木棍,将小张扒到岸边,大家一起将他抬到路边进行按压抢救。
这时候,120也赶到了现场,随后小张被紧急送往医院,遗憾的是,小张在被电击倒后又溺水,早已经身亡。
法医对小张进行了尸检,确认他确实被电击倒加上溺水而亡,事后经过调查得知,竟是路边的红绿灯设备漏电所致。
小张的母亲悲痛欲绝,在有了尸检报告和事发路段的调查报告后,小张对路灯管理部门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小张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共计70多万。
由于民事诉讼还要一段时间才能有结果,但证据已经确凿,对方进行赔偿已经是铁板钉钉。小张的母亲想要小张入土为安,便向公安局申请尸体火化证明。
哪知道,却遭到公安局拒绝。公安局的理由也很充分,小张是非正常死亡,那么他的尸体火化,需要刑侦大队出具尸检报告。
公安局再根据刑侦的报告,在小张母亲的申请下,该局才能开具火化证明,而小张母亲的尸检报告为法院出具,该局不予认可。
小张母亲认为公安局在推卸责任,儿子事故原因已经非常清楚,尸体迟迟不能火化,每天都需要给殡仪馆费用,这样下去她也接受不了。
就这样,小张母亲半年都未拿到尸体火化证明,她认为公安局不作为,一怒之下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出具火化证明,并且赔偿半年来的经济损失。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此事呢?
1、如何看待红绿灯漏电导致小张死亡这一事件性质?
红绿灯是由路政部门进行管理和定期维护,该部门应当对红绿灯的安全负责,由于红绿灯设施的施工或者维护不当,造成小张触电死亡的,应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有人认为,供电单位是否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51条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
因此,一般来说,这类触电的法律责任主体应该为产权所有者,比如红绿灯属于路政部门,该部门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供电部门。
2、如何看待公安局拒绝给小张母亲出具火化证明的行为?
公安局认为,需要刑侦大队对小张尸体进行尸检才能进行火化,并且该局出具了其制定的“关于办理非正常死亡尸体火化手续的暂行规定”,认为他们拒绝为小张母亲开具火化证明依法合规。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也就是说,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尸检报告,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中,有出警记录和调查报告确认了红绿灯设施漏电的事实,再加上尸检报告认为小张符合电击死的情况,可以确定小张的死亡与红绿灯漏电存在因果关系。
3、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法院审理认为,公安局有义务为非正常死亡的死者办理火化证明,这是该局的职责,对于小张母亲的火化申请,没有给予及时答复和解决方案,应当承担因拖延造成的小张母亲的损失。
法院还认为,法院出具的尸检报告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公安局拒绝开具火化证明的行为违法。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最后,法院判决公安局拒绝给小张母亲办理火化证明违法,并赔偿其2340元经济损失费。
对于此案,你们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