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赔20万!”河南,一女子存折丢失,前往银行挂失,岂料1年后,女子再去取钱,存折里的20万竟不翼而飞,女子要求银行付钱遭拒,一怒之下将其告上法庭,而法院判决亮了! (来源:郑州二七区法院)
李莉(化名)在某银行开了户,平时的工资她都攒在这个户头里,随着日积月累,存折里的钱已经有了20多万。
哪知道,这一天李莉突然发现她的存折不翼而飞,感到事情严重性之后,她立即带着身份证来到了银行,经过查询,她发现存折的20万元还在。
李莉也没过多考虑,当场提出了挂失申请。本以为挂失之后,这笔钱就不会有什么问题,于是也没有着急去重新办理存折。
1年之后,她再次来到银行,想要把挂失存折里的20万取出来。
令李莉万万没想到的是,当她拿着挂失单去找银行柜员时,柜员竟表示:“对不起,女士,您的20万已经被取走!”
李莉当即大怒:“我都挂失冻结了,也没来取过钱,你们说钱被取走啦?”柜员只得表示没有办法,李莉的户头已经没有存款,而是被人冒名顶替取走了!
多次找银行要求兑付存款和利息无果后,李莉只得将银行告上法庭。法庭上,双方展开了激烈辩论。
李莉认为,自己进行挂失后,银行有保护自己存款安全的义务。
李莉表示,存折不见之后,她立即进行了挂失,挂失意味着对存款的冻结。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冻结之后的存款,除了李莉本人来支取以外,任何他人都不能支取,如今银行保管存款失当,应当赔偿李莉的20万元的损失。
银行则认为,取钱者是拿着李莉的存折和身份证来取钱,而且提供了正确的取款密码,银行向对方支付存款并无不当。
即便是有人冒领,那也是李莉本人没有保护好自己的存折、身份证和密码,才导致存款被取走,银行方面没有责任。
法院则审理认为,作为银行必须保证储蓄存款安全,根据规定,客户挂失后,可选择随时补办新的存折或存取款业务,而在此期间,该笔存款都应当予以冻结。
挂失行为可以视为对原存续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银行方面违约,根据《民法典》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银行赔偿李莉20万元存款损失。
然而,事情并没有结束,因为这下判决银行不乐意了,存款被他人冒领,意味着李莉的存款,银行兑付了两次,造成了银行20多万无法平账。
经过调查才发现,取走李莉存款的是竟是她的前夫吴某。
吴某拿着李莉的身份证和存折,再加之他还有密码,才将钱取走,甚至他连取款人签名都写着李莉的名字,而当时李莉正和吴某正打着离婚官司。
银行发现这一漏洞之后顿时大喜,又反将李莉的前夫吴某告上法庭,还将李莉列为了连带责任人。
银行的观点也很有道理,虽然银行在对于存款的安全上有疏忽。但吴某将钱取走,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不当得利,应当将钱还回银行。
至于为何要将李莉作为连带责任人,银行认为李莉当时是吴某的妻子,吴某将钱取走,这20万用在夫妻共同生活,因此,李莉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吴某则提出了反驳,他认为自己是凭存折和密码取钱,况且这笔钱在妻子李莉名下,当时她还和自己没有离婚,他取出夫妻两人的共同财产,并不算不当得利,取款也合理合法。
李莉则表示,她存的20多万是她的个人财产,在此之前她就和丈夫吴某正在离婚,夫妻双方的财产都是各自在用。
至于银行认为吴某取了20万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李莉也提出了反驳,她表示当时两人的婚姻已经名存实亡,已经在法院打官司离婚,她又怎么会用吴某的钱呢?
因此,李莉认为,前夫吴某取的20万,与自己不相干,那是银行和吴某的纠纷。
那么,法院又该如何审理呢?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在与妻子李莉离婚时,将20万取走,没有征得李莉的同意。
虽然是银行方面的过失,而银行在法院的判决下兑付了20万,那么银行在此过程中受到了损失,而吴某则构成了不正当得利。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因此,吴某应当归还银行这20万元。
由于当时李莉和吴某存在离婚诉讼,法院认为吴某取走的20万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予采信。
银行方面也没有证据证明该论点,因此,银行多给的20万属于吴某的个人债务,与李莉无关。
最后,法院判决吴某在限期之内归还银行这20万。对于此案,大家怎么看?#我来唠家常#
永恒的心
法院判的正确。点赞
晨雨日月
没有说重点,这行取钱本人可以不用到场吗?这人升天呢都还要本人到场。只能说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