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才3个月啊!”山东青岛,李女士请了个育儿嫂,但通过监控看到育儿嫂的行为以后

香橙国际说 2024-05-17 10:52:41

“孩子才3个月啊!”山东青岛,李女士请了个育儿嫂,但通过监控看到育儿嫂的行为以后,她十分愤怒,事后说起来都有点哽咽。

事发当天,婴儿躺在床上,育儿嫂突然拿出一块方巾,盖在婴儿脸部。婴儿当时就开始挣扎,手部乱抓,但是由于还没有抓取能力,所以没办法取下来。整个过程持续了3分钟左右,育儿嫂中间曾把方巾取下来一次,拍了张照片,又盖了上去。

李女士恰好看到了这个过程,急忙通过监控喊话,育儿嫂才取下方巾。李女士说,这块方巾有8层,是拍嗝用的。而监控是当天才装的,育儿嫂也是第一次和婴儿单独相处。

李女士怀疑对方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顾问通知对方第二天下户,对方心存不满。事后李女士报了警,对方解释说这样做是为了早教。

事后,李女士和记者来到介绍育儿嫂的平台,对方表示已经和育儿嫂解约,并愿意协调解决。最终经过协调,育儿嫂同意赔偿2万元。(来源:生活帮)

真是让人心惊,当时要是没有监控,李女士没有及时制止,孩子会不会有危险?这真是不好说了。

而对于为什么这样做,事后记者采访时,这名育儿嫂始终一言不发,还是李女士介绍说,之前对方给警方解释说这个行为是为了给孩子早教。而平台则否认有这种方式的早教。

幸运的是,这个行为没有给孩子造成明显的伤害,但没有造成伤害,并不代表不需要承担责任,更不代表这种行为可以得到原谅。

从法律上来说,这种行为如果是经常性实施,育儿嫂可能会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面临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造成严重后果,比如给孩子造成重伤、死亡的后果,育儿嫂可能会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面临着更重的处罚。

幸运的是,育儿嫂是第一次单独和婴儿相处,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所以她的行为还不构成犯罪。

但是,虽然不构成犯罪,这种行为也是一种对婴儿的伤害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伤害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所以,如果没有和解,这名育儿嫂将面临着拘留、罚款的处罚。

现在育儿嫂与李女士达成和解,这些处罚是不需要再作出了。但是,许多人可能还会产生疑问,育儿嫂是平台介绍的,平台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这要看李女士与平台之间到底是一种什么关系了。

如果平台是直接服务商,育儿嫂算是平台的工作人员,那李女士就是直接和平台之间成立服务合同关系,育儿嫂属于履行职务行为,相应的责任应该由平台承担。平台承担之后,如果认为育儿嫂在这个事件里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可以再向育儿嫂进行追偿。

不过,这种情况的可能性不大。

更大的可能是,平台属于中介方,只收取中介费,给李女士和育儿嫂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之后李女士直接向育儿嫂支付报酬。在这种情况下,李女士与平台之间属于中介服务合同关系,相应的后果应该直接由育儿嫂承担。

这也是为什么之后达成的协议是育儿嫂直接赔偿2万元。

不过,这并不是说在这个事件里,平台没有任何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在这个事件里,这名育儿嫂之前就有类似前科,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中介公司隐瞒了这部分事实的话,是需要退还中介费,如果给李女士造成损失的话,平台也是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但这个赔偿责任,肯定比第一种情况要小不少。

所以,在寻找育儿嫂这种事情上,还是尽量与平台订立合同,这样将来一旦发生纠纷,追究责任要方便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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