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业主欲与狗发生关系遭咬伤?假的!”江西南昌,某小区内被人张贴了一份公告,标题是《关于女性业主养狗的安全提示》,内容为:“近日南昌某小区一女子试图在家中与狗发生关系,最终将狗激怒。一时间该女子血肉模糊,身体被严重咬伤,女子的惨叫声和狗的狂吠声引起了邻居注意,情急之中邻居们冲开房门,将狗控制住,这才使得女子脱险……”。这份提示落款为该小区的物业公司,还加盖了公章。这份提示被人拍照发到网上,引发舆论关注。
对此,物业公司回应说,安全提示中的内容不属实,落款处的公章和他们公司的公章并不一致,明显是伪造的。目前,物业公司已经将小区内张贴的提示撕掉,并已经报警。
目前,警方已介入调查,并发布通报称,初步查明该《安全提示》系伪造物业中心公章张贴的不实信息,警方将对编造、传播谣言的违法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极目新闻)
这行为也太恶劣了,不知道编造、传播谣言的人出于什么目的,为什么要做这种事?这纯属损人不利己啊!要知道,编造谣言传播,不但是违法行为,而且可能构成犯罪。现在警方已经介入调查,通过查看监控等方式,应该很容易找到肇事者。
而对于造谣这种行为,近年来已经有多人因此受到法律的严惩。
一般来说,造谣这种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话,只是属于治安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对这种行为最多也就是拘留十天。
而这种行为如果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话,更是很容易就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了。
不过,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里的谣言内容限于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这个事件里,造谣者传播的内容不属于这些内容,所以还无法按照这个罪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无法追究造谣者的刑事责任了。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这里的公共场所既包括现实世界,也包括虚拟世界。
如果这次的造谣事件,当然也属于起哄闹事,如果经过调查,认为这种行为已经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仍然可以对造谣者进行刑事处罚。
而在这个事件里,造谣者除了造谣行为以外,还有伪造公司公章的行为。而《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中规定了伪造公司印章罪,其量刑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不过,不知道造谣者伪造印章的目的是干什么,是不是就是为了编造谣言传播。如果不是的话,可能会按照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但如果他就是为了编造谣言的话,则其伪造印章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罪的手段,就会被寻衅滋事罪吸收,按照寻衅滋事罪对他追究刑事责任,不再追究伪造公司印章行为的法律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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