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你这里摔倒,你们不赔钱?”山东济南,董某某边走边看手机,走到某酒店门前区域市

香橙国际说 2024-05-16 16:39:59

“在你这里摔倒,你们不赔钱?”山东济南,董某某边走边看手机,走到某酒店门前区域市,被停车场的隔离铁链绊倒,摔成骨折,于是把酒店告上法院,索赔12万余元。法院一审判决酒店承担50%的责任,赔偿4万余元。酒店不服,提起上诉。

(案例来源:山东济南中院)

事发停车场是用酒店外墙、停车杆、护栏和绿化带等隔离成的独立空间。为了与其他酒店的停车场相区分,酒店在与其他酒店停车相邻的地方设置了隔离桩,用铁链进行隔离。在停车场外面有行人通行的正常道路,但是当天董某某并没有从正常道路上行走,而是从停车场通过。

董某某起诉后,某酒店辩解说,酒店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没有过错,董某某的损害后果与酒店无关,是他自己不在公共道路上行走,在停车场上低头看手机所致,损害后果应该由他自己承担。

法院一审认为,酒店作为经营部门,在停车场周边设置铁链,却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没有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过错。董某某作为成年人,走路过程持中没有注意自身安全,也有过错。综合双方的过错,确认酒店承担50%的责任,判决赔偿董某某4万余元。

二审法院认为,事发地点是某酒店管理的独立场所,不是行人通行的正常通道。酒店设置隔离桩和铁链,是为了与其他停车场相区分,属于正常管理行为,不存在过错。董某某摔倒是因为他自己不在正常道路上行走,而且低头看手机,不注意观察道路情况导致的。最终,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董某某的诉讼请求。

这个案件里,一审、二审判决结果的不同主要在于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理解的差异所致。

所谓安全保障义务,来自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这个规定,安全保障的义务主体是类似于宾馆、商场这样的经营场所和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在这个案件里,某酒店正是这样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所以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但是,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是在任何时间对任何人都负有,也并非要求保证所有人的绝对安全。

一般来说,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有几个来源:

第一,是法律规定。如果法律有明确规定,则义务主体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合同约定。如果受害人与安全保障义务主体之前有明确的约定,则义务主体应当按照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行业惯例。如果某个行业的通行做法要求达到某个安全保障标准,则也要做到。

在这个案件里,酒店的停车场是一个独立的分割区域,并非供人通行的场地。在旁边有正常道路的情况下,董某某不从正常道路上行走,偏偏从这个独立分割的停车场走,与酒店之间无法成立任何合同关系,酒店设置隔离铁链也没有违法之处,所以董某某就不是酒店安全保障义务的对象,自然更谈不上酒店到底有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了。

而从事件发生的经过来看,董某某摔倒纯粹是自己不从正常道路上行走,还一直低头看手机,不看路导致的,在酒店设施的隔离铁链不违法的情况下,应当由董某某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二审法院改判驳回董某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可以说二审法院的判决是一次对“谁受伤谁有理”的和稀泥做法的有力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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