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锅店3瓶水收177元?”浙江宁波,何女士和两个朋友到火锅店吃饭,点餐的时候,

香橙国际说 2024-05-16 16:37:05

“火锅店3瓶水收177元?”浙江宁波,何女士和两个朋友到火锅店吃饭,点餐的时候,服务员问她们喝矿泉水还是气泡水,何女士说矿泉水。服务员随后送来了两瓶矿泉水,一瓶气泡水。

之后的用餐过程中,何女士和朋友吃的很开心。但是到了结账的时候,何女士却吓了一跳,三个人吃了1800多元钱,比她估算的高了不少。于是何女士让服务员把账单拿出来,一看之下,何女士气坏了,矿泉水49元一瓶、气泡水79元一瓶,3瓶水一共消费177元。

何女士说,点餐前服务员没说水要收费,菜单上也没写水的价格,她以为水是火锅店免费提供的呢。何女士与火锅店沟通,但火锅店坚持水要收钱,最终何女士气鼓鼓地付了钱走人。

回家以后,越想越气的何女士打了投诉电话。消保委工作人员查明,何女士他们喝的矿泉水每瓶750毫升、气泡水660毫升一瓶,火锅店确实没有事先告知水的价格。

最终经过调解,火锅店向何女士赔礼道歉,并退还了177元,并说会立即整改。(浙江法制报)

1、虽然说水这种东西一般的餐馆都是免费提供的,但并不是说不能卖钱,毕竟做生意,只要你情我愿,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没有违反公序良俗,一个愿买,一个卖,都是可以的。别说3瓶水177元,就是3瓶水1770元,也没人可以说什么。

但这一切都建立在你情我愿的基础上。

什么叫你情我愿?就是我明知道这东西收费,收多少钱,还愿意买。而不是我以为你是免费的,用完之后,你告诉我这水不但不免费,而且价格还挺高。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才会特别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就是为了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如果没有明码标价,在消费者使用完毕,或者接受完服务以后才告知价格,属于违法行为。

现在经过消保委工作人员的协调,火锅店退还了177元,算是纠正了这次的错误,但这远远不够。

根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价格主管部门还应当责令他们改正,也就是要么水不收钱,要么明码标价以后才能收钱。除此之外,主管部门还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至于没收违法所得,何女士的177元,火锅店已经退了,自然不存在违法所得了。但除了何女士以外,如果查明他们还收了消费者的钱,也应该没收,绝对不能让他们从中获利。

2、现在何女士与火锅店之间的纠纷通过消保委人员调解解决了,那如果没有这个调解,她的问题该怎么解决呢?

有人说,在这个事件里,何女士和火锅店之间成立的买卖合同是基于重大误解形成的,可以撤销。这种说法是有待商榷的。

对于重大误解形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确实可以撤销。但问题在于,可撤销合同的前提是成立了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订立合同的意愿才能成立合同。比如说,张三误认为李四的房子是140平米,购买以后才发现这套房子实际上虽然有140平米,但其中只有70平米是合法建筑,其余70平米是违章建筑,这才属于重大误解。

在这个事件里,何女士误以为水是免费的,赠送的,并没有与火锅店订立合同的意思,自然也不可能与火锅店成立合同。比如张三到学校演讲,在门口放了一个本子,说谁愿意买书,就在本子上签字。李四到了以后,以为这是一个签到本,就在上面签了字。李四的签字行为自然没有任何意义,也不可能与张三之间成立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何女士并没有与火锅店之间成立合同,自然也不需要按照火锅店的定价付费了。不过,由于何女士已经喝掉了水,构成不当得利,那就该按水的实际价值付费了。

这个价值,自然要按水的进价来确定,而不可能按照火锅店的定价来确定。

3、最后,有人基于这个案例,建议消费者要事先问清楚价格,这种说法显然是不适当的。明码标价是商家的法定义务,事先讲清楚价格的责任在商家,而不在消费者,要求消费者每做一件事都问收不收钱,收多少钱显然也是不可能的,所以要提建议也该建议商家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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