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公交车上躺了一夜,医疗无效死亡,公交公司不该担责吗?”湖南长沙,梁先生52

香橙国际说 2024-05-16 16:33:15

“人在公交车上躺了一夜,医疗无效死亡,公交公司不该担责吗?”湖南长沙,梁先生52岁的父亲从外地来找他,下午3点多给他发微信,说去坐203路公交车,途中失去联系。

梁先生给父亲发微信、打电话,都没人接听。他妻子到公交车的终点站寻找,请求工作人员帮忙查看监控。但对方说,必须通过警察才能查看。当晚梁先生的妻子报了警,警方也帮忙找人。

第二天一早,警察打来电话,说在公交车里找到了梁先生的父亲,他在公交车里躺着。梁先生妻子赶到现场,发现父亲拿行李箱垫着头,人事不省。父亲被紧急送往医院,诊断为高血压、冠心病,报病危,送进了抢救室。20多天后,父亲去世。

梁先生质疑,如果公交司机到站后能够巡视公交车,可能意外也不会发生。他说,事后他曾给203公交车的调度打过电话,对方说要给领导反馈,就没了下文。他和记者找到公交公司以后,公交公司表示目前正在调查,无法给出回应。梁先生则表示可能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潇湘晨报)

这真是个悲剧,才52岁就这样去世了,对梁先生来说,确实是难以接受的打击。特别是父亲是在找他的途中去世,这可能会更让梁先生产生自责,会考虑各种挽救父亲生命的可能,所以找到公交公司也是可以理解的。

那么,在这个事件里,公交公司是否真的有责任呢?

从法律上来说,事发时,梁先生的父亲搭乘了公交车,与公交公司之间成立了旅客运输合同关系。作为公交公司,对梁先生的父亲就负有了安全保障义务。

当然,这个安全保障义务并非绝对,并不是说什么情况下都要保证梁先生父亲的安全。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虽然说法律要求承运人对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却明确将包括自身健康原因等3种情况造成的伤亡排除在外。

而这个事件里,梁先生的父亲是因为高血压、冠心病抢救无效去世的,就属于因为自身疾病导致的伤亡。那么,这样看来,似乎公交公司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了?

并不一定。

这是因为,《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赋予了承运人对急病旅客的救助义务。

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必须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疾病、分娩、遇险的旅客提供救助。

如果没有尽到这种义务,承运人可能也是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

此前,曾有少儿在公交车上晕倒,孩子的母亲多次请求公交车将孩子送往医院。公交司机在拨打电话请示以后,拒绝了孩子母亲的要求,而是停车以后,帮忙拦车。几分钟以后,帮孩子母亲拦下一辆轿车,把孩子送往医院。最终孩子抢救无效去世,孩子父母把公交公司告上法院。法院最终认为,公交公司未尽救助义务,耽误数分钟时间,让孩子丧失了部分获救可能,判决公交公司承担了部分责任。

同样的,在这个事件里,接下来就要看公交公司是否应当发现梁先生发病的情况,如果应当发现,自然就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没有发现梁先生父亲发病的义务和可能,自然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了。

不过,这件事的特殊性在于,梁先生的父亲是在公交车上过了一夜都没有被发现。那么,公交车在交班时,或者在终止运行时,司机是否有义务巡查车上情况,就值得讨论了。如果有义务,那大概率是需要承担一定责任了。如果没有义务,那他发现梁先生父亲的义务可能就要小一些了。

当然,具体情况还要看整个事发经过。现在公交车上都有监控,相信事实应该不难查清楚。

最后,就算公交公司需要承担责任,由于梁先生父亲去世主要还是自身疾病所致,可能公交公司也不会承担主要责任,大部分责任还是要由梁先生父亲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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