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头去哪儿了?”陕西西安,55岁的王建禄在工地干了一天活后,下班回家路上,突然

香橙国际说 2024-05-16 16:27:00

“工头去哪儿了?”陕西西安,55岁的王建禄在工地干了一天活后,下班回家路上,突然晕倒,路人拨打了120,他被送往医院抢救。半个小时后,王建禄死亡。死亡诊断为多脏器功能衰竭(心、脑、肺、肾、血液)、热射病。

事发当天,王建禄是在一个商品房建筑工地干活,负责拆模,工资日结。

王建禄的女儿说,当天,王建禄总共在高温、高湿度的环境中工作了9个小时。气象记录显示,当天最高气温35℃,因为前一天下过雨,湿度也很高。

事发后,因为家中经济困难,为抢救王建禄又借了不少钱,所以到现在也无力安葬王建禄。

王建禄的女儿说,因为王建禄是打零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证明劳动关系比较困难。他的工友陈先生提供了当天让他招揽零工的两位老板的电话,说当天是其中一个姓范的老板把他们接进工地的。记者联系两位老板,都说自己只是转包了工程中的部分项目,不在现场,不了解情况。

王建禄的女儿感到很无奈,说“现在完全联系不上,问谁都说不知道,不关他的事,也不知道找谁负责”。(南方都市报)

热射病其实就是中暑的一种,属于重度中暑,病死率非常高。最近一段时间,由于天气炎热,全国各地都有人因为热射病住进医院,甚至死亡。而如果工人因为高温作业或高温天气作业患热射病,属于职业病,可以算是工亡,获得相应的赔偿。认定职业病的前提是工人与单位之间属于劳动关系。

一、王建禄是否与工作的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呢?

王建禄的女儿说,由于父亲没有和老板之间签订劳动合同,所以认定劳动关系有点困难。这其实是对劳动关系的误解,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并非认定劳动关系的关键。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但不签订劳动合同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建立。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律监管,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但仍然会被法院认定为成立事实劳动关系。

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通过提供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证据来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之间成立事实劳动关系。

不过,在这个事件里,可能王建禄确实很难证明自己和工作的单位之间成立劳动关系。

这是因为,劳动关系需要劳动者从事的是一个正常的岗位劳动,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稳定。而王建禄从事的是一个临时性的工作,工资日结,并不需要接受工作地点的长期稳定的管理。

所以王建禄不可能与建筑工地上的企业之间成立劳动关系,而只能与当时雇佣他干活的工头之间成立一个劳务关系。

所谓劳务关系,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接受劳务并支付对价而相互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种劳务关系一般是临时性的关系,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者之间并没有人身依附关系,干完活以后,双方的关系就结束了。

在王建禄当天干活期间,他给谁提供劳务,谁给他实际发工资,他就与谁之间成立劳务合同关系。

从报道来看,接受劳务的一方大概率会是范姓老板个人。

所以,恐怕王建禄的家人无法按照王建禄工亡获得赔偿。

二、王建禄家人真的无法获得赔偿吗?

那么,现在王建禄就这样去世了,家人无法获得任何赔偿吗?

当然不是。

就算王建禄与工头之间成立的是劳务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能够证明王建禄是因为当天干活导致的热射病,那么由于工头没有给他们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存在过错,可能需要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而王建禄自身肯定也存在未对自身状况进行评估,未注意安全的过错,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终,雇佣他的工头可能需要按照责任比例承担一定的责任。

你对这个赔偿的问题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吧!

0 阅读:144

评论列表

§抽刀断水§

§抽刀断水§

2
2024-05-17 00:16

我怎么听说没有劳动合同,其他材料只能算辅助证明,工资转账记录,还有社保有可能被认为是代转代发,所以还要走仲裁

香橙国际说

香橙国际说

以案普法,分享身边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