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徐州,一男子骑着摩托撞上路边的电线杆,不幸身亡,其家属把供电公司、公路管理站

香橙国际说 2024-05-15 11:17:35

江苏徐州,一男子骑着摩托撞上路边的电线杆,不幸身亡,其家属把供电公司、公路管理站、镇政府告上法院,索要赔偿。

事故发生在去年7月的一个晚上,刘某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回家途经一条村道时,撞上路边的电线杆,因为没有佩戴头盔,当场身亡。

事发以后,家属认为供电公司的电线杆设置违法,公路管理站和镇政府管理不到位,把三方都告到法院,索要赔偿。

供电公司否认电线杆设置不合理,说这条路不属于公路,路边是农业用地,电线杆距离路边有段距离,没有影响通行,所以不同意承担责任。而且刘某是本地村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这条路应该有一定认识,他驾驶无牌摩托,应该对自己的死亡负责 。

公路管理者说,这条路不归他们管,所以他们不承担责任。

镇政府说,电线杆归供电公司所有和维护,他们只是负责监管,刘某家属要求他们承担责任没有道理。

法院勘察后发现,这条路是一条农村生产道路,是验收合格的水泥路面,由某村管理,宽3.5米,电线杆据路边42厘米,没占路面。

【@家子说法 】

刘某意外猝然身亡,家人一时难以接受,产生如果没有某某情况,他就不会去世的心态,也属于面对亲人骤然时的一种正常心理反应,但把责任归咎于他人,起诉到法院时,就要由法律评判归责理由是否成立了。

一、供电公司是否该担责?

在这个案件里,刘某要求供电公司承担的理由是电线杆设置的不合法,但因为相关报道比较简单,不知道具体是不符合哪条法律。

通常来说,在道路上因妨害通行的物品发生事故的,要求赔偿的法律依据一般是《民法典》的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只要物品妨碍了通行,造成了他人损害,不管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而对公共道路管理人则使用过错推定责任,也就是说只要他们证明不了自己做到了“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就推定他们存在过错,需要承担责任。

在这个案件里,王某家人既告了设置电线杆的供电公司,也起诉了他们认为的管理人公路管理站和镇政府,大概率就是依据这一规定提起的诉讼。

而这一规定里,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物品妨碍了公路的通行。但是根据法院勘察的情况,涉案电线杆离路面距离约为42厘米,不占路面,并未影响通行,所以法院认为供电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

二、公路管理站和镇政府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公路管理站和镇政府需要承担责任至少需要具备两个前提,第一个是他们是涉案公路的管理人,第二个是电线杆妨碍了道路通行。

在这个案件里,事发路段是一条农村道路,设置的目的是为了方便农业生产修建的道路,道路名称没有进行登记。

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所以这条道路不属于农村公路的养护范围,公路管理站和镇政府不是这条道路的管理人。事实上,根据法院查明的情况,这条道路的管理人是某村。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认为刘某家人以公路管理站和镇政府没有对事发道路尽到管理、养护职责为由要求他们承担责任没有道理的,不能得到支持。

最终,法院驳回了刘某家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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