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康,一名63男子因为插队被15岁男孩阻止,将男孩打伤。当地发布通报,称该63岁男子已被拘留。
事情发生在8月13日晚上8点,当天社区停水,小区物业公司安排水车给居民供水,大家都在排队接水。没想到63岁的徐某某却想插队,受到15岁男孩彭某某的阻止。徐某某因此与彭某某发生争吵,进而追打彭某某,双方发生打架,被现场居民劝开并报警。
之前有报道说,男孩被殴打以后,头晕恶心、左胳膊疼,已经住院治疗。因为男孩父亲在外,家里只有一个老人,只能请护工帮忙照顾。
17日,当地警方发布通报,称已给予徐某某行政拘留处罚。
【家子说法】
插队不成,还要殴打劝阻的人,这也太是非不分了。不知道有没有人知道当时是只有这名15岁的男孩劝阻了徐某某,还是徐某某挑了这名15岁的男孩吵架,但63岁的人打18岁的孩子,这种行为,打输了丢人,打赢也不长脸,还要被拘留,实在是想不出会真有人这么干。
一、徐某某会被拘留多久?
在这件事里,徐某某的行为可能会涉嫌的是寻衅滋事或者故意伤害他人两种治安违法。
其中寻衅滋事主要是扰乱公共秩序,随意辱骂、殴打他人。警方通报的是“违法行为人徐某某因插队受到彭某某阻止,引发争吵,进而打架,后被现场群众劝开并报警。”那大概率认定徐某某构成的是故意伤害他人的治安违法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一般故意伤害的处罚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但是,殴打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等特殊情况,则要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这个事件里,由于被打男孩已经15岁,那只能按照一般的故意伤害对他进行处罚。所以彭某某被拘留的天数应该是5到10日。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七十周岁以上的,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而徐某某才63岁,所以这个拘留处罚是要执行的。
二、男孩受的伤该怎么办?
男孩的伤是徐某某故意殴打所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损失肯定要由徐某某来赔偿。
具体的赔偿内容,包括男孩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就医的医疗费、护理费等。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费用的支出都以合理必要为前提。
其中,对于医疗费,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徐某某认为彭某某的医疗费不合理,没有必要的话,是要由徐某某来证明的,而不是由彭某某来证明。
但是,对于护理费的合理性、必要性,则需要徐某某来证明,主要是需要证明有需要护理的必要,这个需要彭某某提供医院的陪护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的鉴定意见等。
不管多少,对于打水都想插队的彭某某都是会感到肉疼的吧?所以说,做人还是不能太嚣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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