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3000万分手费?判刑!”海南海口,90后女子杨某与男友分手以后,多次找前男

香橙国际说 2024-05-15 11:12:01

“要3000万分手费?判刑!”海南海口,90后女子杨某与男友分手以后,多次找前男友索要经济补偿,先后几次拿到几十万元以后,还不满足,又通过威逼、恐吓、胁迫的方式,向前男友索要钱财,最终提出的要求高达3000万元!而不堪重负的前男友无奈报警,杨某不但没拿到这3000万元,反而被判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万元。

【@家子说法 】

这真是人心不足蛇吞象了!虽然说男女分手以后,有一方忿忿不平,甚至索要分手费、青春损失费等等的情况并不少见,但像这样把自己送进监狱,而且一下子就是6年的确定很少见。当然,杨某并不是因为索要分手费被判刑的,为什么这么说呢?我们讲讲这里面的道理。

一、分手费合法吗?

分手费、青春损失费并不是法律上的概念,其实也说不上合法也说不上不合法。

这是因为,分手费的给付并没有法律基础。如果认为分手费是一种损失赔偿,则要求一方均有损失,另一方对该损失存在过错。

但是,所谓的青春损失并非实际损失,法律并不进行评价,也不认可这种损失的存在,而且两个人在一起,双方都会存在年龄的增长,不存在某一方青春的损失。同时,分手这种感情的事情也不在法律的评判范围内,恋爱自由,两个人有谈恋爱的自由,也有分手的自由,法律无法干涉,自然也不具有法律上的对错之分。

所以,如果两个人分手了,一方自愿给付另一方财物作为补偿,属于赠与,给付了也就给付,不能再要回来。但是如果一方没有钱,给另一方打了欠条,承诺要给另一方支付分手费,最后没有给,另一方起诉到法院的话,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

不过,有一种特殊情况可能得到法院支持,就是男方在已经结婚的情况下,欺骗单身女性,谎称未婚,与女方恋爱,造成女方堕胎。因为堕胎这种情况是可能产生实际损失的。这个时候男方就可能构成一般侵权,需要给女方支付赔偿。在这个前提下,男方给女方出具的没有明显超出实际损失的赔偿费欠条,在实践中有得到法院支持的先例。

二、为什么杨某会被判刑,而且判这么重?

既然我们说分手费没有合法与不合法之说,那么为什么杨某会被判刑呢?

这是因为分手费的给付必须以对方自愿为前提,如果对方并非自愿给付,则索要方将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且杨某是以恐吓、胁迫的方向前男友索要,则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有三个量刑档次,一般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海南的敲诈勒索罪的数额巨大,以一万五千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二十五万元为起点。

在这个案件里,杨某敲诈既遂的数额达到数十万元,最少也属于数额巨大。未遂3000万元,这个数额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虽然说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和减轻处罚。但最低也要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处罚。

所以,相对来说,法院对杨某的处罚并不算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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