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李大爷去世以后,三个儿女把75岁的继母告上法院,要求分担父亲的丧葬费。
李大爷和后老伴是2017年8月结婚的,当时他的两儿一女都已经成年了,而后老伴熊婆婆无儿无女。之后李大爷一直和熊婆婆生活在一起。
今年4月,李大爷去世。三个子女操办了他的后事,支付了丧葬费用3万多元。不过,他的女儿也领取了社保上支付的丧葬费7000多元,抚恤金32000多元。
没想到的是,李大爷的葬礼上出了意外,来帮忙的村民陈某在干活时,突发疾病猝死。经过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三个子女支付了陈某家属丧葬费用7万多元。
付完这个钱后,三个子女越想越不平衡,把眼光看向75岁的继母熊婆婆,他们认为熊婆婆既然是李大爷的妻子,也有安葬李大爷的义务,这些钱熊婆婆也该出一份,于是他们把熊婆婆告上法院,要求熊婆婆支付李大爷的丧葬费和陈某赔偿金的四分之一。 (案例来源: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家子说法 】
一、子女的赡养义务与夫妻的扶助义务。
这几个子女的起诉乍一看挺有道理的。
因为《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义务,都属于广义上的“扶养”的概念。
法律在规定这两个义务时,并没有明确规定履行义务的是否考虑义务人的个人条件。
而一般认为,扶养包括生养死葬,所以从这个层面上来说,李大爷的三个儿女要求继母共同承担李大爷的丧葬费用似乎没有错。
二、民事活动需要遵守公序良俗。
但是,《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履行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夫妻履行相互扶养义务时是否需要具备履行能力,但是,法不强人所难,如果义务人自身没有履行能力,显然不可能强行要求他承担义务。所以,有学者认为:“扶养义务人,因负担扶养义务而不能维持生活者,免除其义务。”
比如说,张三年老的时候,儿子张四突发意外,成了植物人,这个时候显然不可能还要去张四去履行赡养义务。
在这个事件里,李大爷的三个子女是成年人,没有丧失劳动能力,又领取了李大爷的丧葬费、抚恤金,是有赡养能力的。而熊大妈已经75岁,丧失了劳动能力,又无儿无女,没有人赡养她,强行要求她去承担安葬李大爷的义务,这显然是违背公序良俗的。
所以,最终法院驳回了李大爷三个子女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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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
我想问这三个子女是以什么理由,什么资格去要这个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