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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下农村老宅十五年相安无事,一遇拆迁朋友独吞百万补偿款

在北京,张先生与付先生本是相交多年的好友。付先生在乡下有一处祖传的老宅,闲置已久。张先生时常去乡下看望老友,对这套环境清

在北京,张先生与付先生本是相交多年的好友。付先生在乡下有一处祖传的老宅,闲置已久。张先生时常去乡下看望老友,对这套环境清幽的老宅颇为喜爱。一次闲聊中,张先生提议,不如自己花一万元将这老宅买下,往后周末可以过来小住,也省得总是叨扰付先生一家。付先生觉得房子空着也是空着,便欣然同意。两人随即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

然而,由于这套房屋属于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房屋,按照规定,其使用权流转受到严格限制,无法像商品房一样办理正式的过户登记手续。交易完成后,张先生并未深究这一点,他兴致勃勃地投入资金,对老宅进行了改建和装修,将其打造成一个舒适的周末居所。此后的十五年里,每逢闲暇,张先生便与妻子来此居住,享受田园之乐。平时无人时,付先生也会帮忙照看、打扫,两家的关系因这套房子似乎更加紧密。

岁月的宁静在十五年后被打破。当地发布了拆迁公告,付先生的这处老宅被划入征收范围。根据评估,拆迁补偿总额高达一百余万元。这笔巨款的出现,瞬间改变了事情的走向。

原本的老友付先生,此时独自前往村委会,以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与拆迁方签订了补偿协议。张先生得知消息后,既震惊又愤怒,立即找到付先生理论,强调房子早已卖给自己,对方无权单独处置拆迁利益。

付先生却一改往日情谊,搬出了法律条文。他声称,自己打听过,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应属无效。因此,自己作为原始所有权人,有权获得全部拆迁补偿。

协商无望,张先生只得将昔日好友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自己对拆迁补偿款的权利。

这起案件的核心,触及了我国长期以来关于农村宅基地流转的敏感法律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和社会保障属性,原则上禁止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转让,尤其是城镇居民。因此,张先生与付先生签订的这份买卖合同,在法律上确实存在效力瑕疵,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并非简单的“物归原主、钱款退回”。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折价补偿。同时,要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分担损失。

本案中,张先生支付了购房款,并投入了大量资金进行装修、改建,且实际占有、使用了房屋长达十五年。付先生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人,明知相关规定仍出售房屋,亦存在明显过错。因此,法院在审理时,需要综合考量合同无效的原因、双方过错、房屋现状价值(尤其是张先生的添附贡献)、拆迁补偿的构成(包含对土地使用权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等多种因素,在双方之间公平合理地分割拆迁利益。实践中,类似情况下,实际出资装修并长期居住的买方,往往能获得补偿款中相当大的一部分,可能达到六成、七成甚至更高,这既是对其实际投入和信赖利益的保护,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这场由拆迁引发的诉讼,终结了一段长达十五年的友谊,也再次以残酷的方式揭示了特定类型交易中潜藏的法律风险。它提醒公众,在进行涉及宅基地、小产权房等权属受限的不动产交易时,必须高度清醒地认识到其法律效力的不确定性以及未来可能面临的巨大风险。建立在规避法律之上的“友情交易”或“便宜买卖”,一旦遇到像拆迁这样的重大利益节点,曾经的默契与情谊往往脆弱不堪,最终只能依靠冰冷而复杂的法律条文来厘定纷争,令人唏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