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12年了,凭啥分拆迁款?”湖南益阳,女子婚后离家出走,下落不明,丈夫无奈起诉离婚,法院缺席判决离婚。18年后,房子被征收,没想到女子突然出现,把前夫 告上法院,要求平均分割拆迁款。
女子李某是1984年结婚的,婚后和丈夫刘某生了个儿子,还把两人婚内买的平房加盖一层,成了二层楼房。
2003年,李某突然离家出走,再无下落。
丈夫刘某无奈之下,在2009年向法院起诉离婚。因为当时李某下落不明,法院缺席判决准许离婚。
之后几年里,因为房屋破旧,刘某对房子进行了维修,花费1万多元钱。
2021年4月,这套房子被征收,刘某拿到了补偿款56万余元。没想到,才过了两个月,消失了18年的李某突然出现,还直接把前夫刘某告上法院,要求平均分割这些钱。
刘某十分气愤,辩解说,李某18年前失踪,12年前法院判决离婚,之后李某从未出现,房子一直都是刘某一个人在管理维护,视为李某放弃了财产分割权利,应该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家子说法 】
一、离婚后一直不分割财产,可以视为放弃分割权吗?
在这个案件里,涉案的那套房子是李某、刘某婚后购买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这套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两个人共同共有的。
对于这个事实,刘某也是认可的,只是认为在离婚以后,李某一直没要求分割,视为放弃了财产分割权。
确实,在法律上,意思表达的作出既可以是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也可以以默示的方式作出。所谓默示,就是沉默,以不反对的形式表达意思。在这个案件里,李某这么多年一直没有对刘某独自占有、管理房子表达过反对,也是一种沉默。
但是,《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也就是说,沉默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的一种方式。如果没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沉默没有任何意义,不是一种表达意见的方式。
而对于离婚时没有分割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说明,离婚时没有分割财产,不代表以沉默的方式放弃财产分割。离婚以后,随时可以要求分割当时没有分割的财产。
所以,不存在离婚时没有分割财产,离婚后超过一定时间就丧失权利的事情。
二、拆迁款该如何分割?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从来没有离婚时应当平均分割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是没有特殊情况时,法院对财产分割的处理原则。
而在这个案件里,李某在离家出走至刘某起诉离婚期间,长期杳无音讯、下落不明,没有尽到家庭义务,存在一定过错,所以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对刘某予以适当照顾。也就是适当多分给刘某一些。
但是,在分割的财产数额上,由于刘某曾经对房屋进行过维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这些维护费是应该先从拆迁款里扣除的。扣除之后,就剩下54万余元了。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由刘某支付李某房屋拆迁补偿款总额的40%,即21万余元。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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