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这是自首!”辽宁阜新,一男子欲性侵女同事未遂,被害人向其索要赔偿,男子向警方

香橙国际说 2024-05-14 12:36:12

“我这是自首!”辽宁阜新,一男子欲性侵女同事未遂,被害人向其索要赔偿,男子向警方报案称被敲诈,警方因此发现犯罪线索,将其抓获。

男子欧某和被害人都住在公司宿舍。事发当时是凌晨2点,被害人找欧某帮忙开自己宿舍的门。欧某将被害人宿舍的窗户玻璃砸碎,帮被害人打开了宿舍门。之后欧某拒绝离开,开始对被害人实施性侵。因被害人极力反抗、哭闹、呼救,欧某停止了侵害。

事发后,被害人向欧某索要赔偿。欧某感觉受到敲诈了,向警方举报。当天下午16时,侦查人员在询问时,发现欧某涉嫌强奸罪,遂将其控制。欧某如实供述了犯罪过程。

在法庭上,欧某辩解说:1、自己是自动停止侵害的,属于犯罪中止;2、自己是自动到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3、自己是初犯,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希望能够得到从轻处罚。

【家子说法】

在这个案件里,欧某的行为毫无疑问已经构成强奸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特殊情况,欧某就应当被处最低三年,最高十年有期徒刑的处罚。

而欧某提出自己属于犯罪中止,自首的理由如果都成立的话,就应当减轻处罚,也就是最高刑期不能超过3年有期徒刑。那么,他的辩解理由是否成立呢?我们分析一下。

一、欧某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中止?

所谓犯罪中止,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形态。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要构成犯罪中止,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如果犯罪已经既遂,就不能构成犯罪中止。

比如说,张三盗窃李四的财产,拿回家以后看到父亲的遗照,突然觉得自己的行为对不起父亲,幡然悔悟,把东西给李四又放了回去。这个时候,由于张三已经盗窃既遂,就不能构成犯罪中止,其放回去的行为只能属于一种悔罪表现。

第二,行为人必须属于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这里的自动放弃犯罪是一种主观心态,关键就在于“主动性”。也就是虽然能够继续犯罪,却自愿、主动地放弃了。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根本区别。犯罪未遂是犯罪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导致行为人无法继续犯罪。

通俗来说,犯罪未遂是想犯却不能犯。犯罪中止是能犯却不想犯。

对于犯罪中止,关键是行为人自己是否认为自己能够继续犯罪,而不是客观上能否继续犯罪。

在这个案件里,欧某未继续实施性侵,是由于被害人的激烈反抗、哭闹、大声呼救等行为,考虑到事发地点为公司宿舍,这种行为足以引来关注,震慑欧某,让其感到害怕,感觉到无法继续实施犯罪。因此,欧某停止犯罪是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让其无法继续犯罪,所以他属于犯罪未遂而非犯罪中止。

而对于犯罪未遂,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说,在犯罪未遂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低于三年有期徒刑的处罚,也可能出现高于三年有期徒刑的处罚。

二、欧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自首?

对于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要构成自首,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是自动投案,第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这里的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但为了鼓励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一些情形也视为自动投案。包括向基层组织投案、“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等。

在这个案件里,欧某是举报被害人敲诈,侦查人员询问时发现其涉嫌强奸犯罪的,欧某虽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但并无自动投案的意思表示,法院认为其不符合自首构成要件,没有认定构成自首。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其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五个月。欧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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