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人不能当,好人不好当!”浙江杭州,一男子下班后,好心骑车载同事回家,结果途中

香橙国际说 2024-05-13 18:12:50

“坏人不能当,好人不好当!”浙江杭州,一男子下班后,好心骑车载同事回家,结果途中同事不慎摔下身亡。同事家属怒将男子起诉至法院,索赔1800000元,法院判了!

·案例·:半岛晨报·

男子杨某与陈某二人是同事,因为在一起工作了很多年,二人的关系也比较好,除了上班之外,二人还会在闲暇的时候,坐在一起喝酒唠唠家常、聊聊工作。

事发当天,由于二人在公司加班到很晚,外边又下着雨,路上很难打到车,顺路的陈某就提议,骑着自己的电动自行车把杨某送回家。

由于天气不好而且已经很晚了,杨某也急着回家,在听到陈某提出的建议之后,他想都没想一口就答应了,上车之后他还美滋滋的,心想:好朋友也不过如此了吧。

二人就这样顶着雨一路往家赶,虽然天气很不好,可二人一路有说有笑,聊着工作、聊着家常心情特别好。

但由于天色已晚,而且下着雨视线也不好,二人骑车走到某个路口时,由于雨天湿滑,坐在后座的杨某因没有抓牢,在踉跄的情况下不慎摔了下致使头部着地。

杨某摔下后,陈某立即下车查看,在看到杨某伤势比较严重时,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急救人员赶到后,第一时间将杨某送至医院接受抢救。

但不幸的是,经过两天两夜的紧急抢救,杨某最终还是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去世!

杨某去世后,其家人悲痛不已,他们怒斥陈某在雨天骑车载着杨某回家,认为杨某的死是陈某一手造成的。

陈某面对杨某家属的指控,他心里很是委屈,好心办了坏事,昔日好友因乘坐了自己的电动车而摔死,他也十分心痛。

但是陈某认为,杨某的死与他无关,他是好心看在杨某打不到车的情况下,才想要骑电动车送杨某一程,但不曾想杨某在车后,因未抓牢而摔下电动车后导致死亡。

但是对于陈某的说辞,杨某家属根本不认可,他们认为陈某之所以会这么说,就是在狡辩,是想要逃避责任不想赔偿。

于是为了索赔,杨某家属一纸诉状,将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定陈某赔偿杨某去世后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80余万元。

法院在审理此案后认为,陈某的行为并非是以盈利为目的,而是好心搭乘,在善意的情况下,同意杨某乘坐其电动自行车回家,杨某的行为符合好意施惠。

虽然杨某是从陈某的电动车上摔下后导致死亡,但是杨某是因自己未抓牢才会摔下的,故杨某的死亡,杨某本身也有一定过错。

法院最终判定:陈某承担杨某死亡80%的责任,赔偿杨某家属134.5万元。

普法时刻,对于此事,我们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看待呢?

1、杨某是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杨某是成年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己的行为有准确的判断和掌控。在明知天黑路滑时,乘坐陈某的电动自行车不抓牢,最终导致摔下车后,因伤势太重抢救无效死亡,属于自己主动追求的行为,所以,陈某不用承担全部责任。

2、陈某在不盈利的前提下,骑行电动自行车送杨某回家的行为,属于好意搭乘。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七十一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陈某好意施惠的行为,造成无偿搭乘人杨某损害的,虽然陈某有责任,但是应当减轻陈某的赔偿责任。

3、杨某从陈某的电动自行车上摔下后,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陈某应该承担法院判定责任的赔偿部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虽然陈某是好心,在雨天看到杨某打不到车的情况下,同意杨某乘坐他的电动车回家,但是在路上发生意外后,杨某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去世,驾驶电动车的陈某,应该赔偿杨某因死亡造成的损失。

法院审理后判定:陈某承担杨某死亡80%的责任,赔偿杨某家属134.5万元。·文中皆为化名·

对于此事你是如何看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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