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人丢到家了!”湖北襄阳,一男子见“船”起意,用自家货车将他人渔船偷走,怎料,

香橙国际说 2024-05-13 18:03:08

“丢人丢到家了!”湖北襄阳,一男子见“船”起意,用自家货车将他人渔船偷走,怎料,偷回家还未使用,就被民警人赃并获!

·案例·:长江说法·

男子大强与妻子小翠是经人介绍认识的,婚后次年儿子降生,随着儿子的降生,大强干劲更足的了,他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让妻儿过生幸福的生活。

一家几口人过得还算富裕,大强日常以开货车给他人送货为生,老实本分的大强,虽然没有很高的文凭,也没有一技之长,但好在大强踏实肯干,在他的努力下,一家人过得很安逸。

由于大强的性格好,干活也很踏实,他承揽的活也越来越多,每天起早贪黑的虽然累了点,但是在拿到运输费的时候,大强认为辛苦付出是值得的。

事发前一天,大强像往常一样开着自家货车给他人送货,但是在晚上回家的途中,他发现了一艘鱼塘船,他注意到这艘船在此处已经放置很久,并没有人看守,于是大强就心生了贪念。

次日,大强送完货回家的途中,一直对无人看管的鱼塘船念念不忘,于是在贪心的促使下,已经回到家的他,又开着自家的货车来到鱼塘船处,在看到四下无人时,将鱼塘边搬上货车内偷回了家。

偷船的过程是兴奋的,回到家后大强激动的一晚上都没睡好,更多的是担心,他既沉浸在偷船的兴奋中,又担心被失主报警后,被警方抓住追责。

直到偷船的次日,大强激动的心才平复了一些,可令大强没想到的是,渔船偷回家之后还没有开始投入使用,就被民警找上了门。

原来,鱼塘船是小军家的,由于季节问题,当下用不到船只,小军就把船放在了鱼塘旁,由于住的比较近,附近人也都知道这是小军的船,小军从未想过船只会被偷。

小军发现船只被偷走后,第一时间选择了报警,民警根据沿街的监控,和大强驾驶的货车上的车牌照,很轻松的就找到了大强的家中。

最终民警在大强家的院内,找到了小军丢失的鱼塘船,人赃并获的情况下,民警将大强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过询问,大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且他十分后悔,连连对民警说:特别后悔,不该搞这个事,耽误了事没有做成,对家人也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出去之后绝对不会再搞这些事情了,一定会多做好事多积德。

目前小军丢失的鱼塘船已经被警方成功追回,大强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

普法时刻,对于此事,我们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看待呢?

1、大强的行为涉嫌盗窃。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般盗窃案立案标准是1000元至3000元以上。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大强偷盗小军鱼塘船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但由于盗窃的船只,已经被民警成功追回,并还给了小军,所以即便鱼塘船的价值已经达到了立案标准,也不会被判刑,可能只会面临刑事拘留和罚款。

2、大强是成年人,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大强是成年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己的行为有准确的判断和掌控。明知自己偷盗他人船只的行为是犯法的,在贪心的驱使下不约束自己的行为,最终在失主报警后被抓,属于自己主动追求的行为,所以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3、大强因自己的行为,造成小军财产损失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大强在看到小军的鱼塘船无人看管时,心生贪念,将鱼塘船偷回家,造成失主小军的财产损失。如果船只被大强卖掉了,大强则需要承担小军的赔偿责任,好在船只没有被卖掉,被民警成功追回。·文中皆为化名·

对于此事你是如何看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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