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两名女子入住某酒店,凌晨时分,竟然有4名陌生男子刷卡闯进房间。两名女子说,当时她们办理入住时,就有几名男子说,要给她们“支付房费”、“请吃宵夜”,她们没有搭理,没想到会出这种事。酒店表示,涉事的前台员工已经被开除。
王女士和闺蜜是当天凌晨办的入住手续,办完之后,她们俩就出去了。直到凌晨5点多才回房间,打开门,她们吓了一跳,发现里面灯亮着,插卡取电的地方还有张房卡。她们怀疑有人进过房间,于是到前台要求看监控,但是前台不同意。
无奈之下,她们报了警。事后,王女士说她们从警方那里了解到,当天凌晨点30分,有4名男子进过房间,然后又自己出来了。她们想起当天办理入住的时候,就有几个男子风言风语,凌晨还有陌生男子给他们打过电话,发过短信。
酒店工作人员说,这件事是由于前台员工的工作失误导致的,他们已经开除了这个员工,事情已经交由当地派出所处理,他们不清楚事件处理情况。但已经第一时间向两名女子道歉,免除了她们的住宿费用。
【家子说法】
一、闯进房间的4个陌生男子该如何处理?
凌晨时分,4个陌生男子闯进异性房间,这事儿听起来确实很恐怖。但是,处理起来还是比较麻烦的。
首先,需要搞清楚他们究竟是故意闯进去,还是无意之中闯进去的。
如果他们是有意闯进去的,那么为什么他们会把房卡放在房间里,会不关灯呢?所以也存在前台重复办理入住的可能。如果是这样的话,他们就不存在过错,不需要承担过责任。
其次,如果是有意闯进去的,还需要搞清楚他们的意图。
这是因为,闯进宾馆房间与闯进住宅不同,闯进住宅这一行为本身可能会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而这里的住宅是指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而宾馆房间一般认为不具有住宅的性质,所以闯进去这一行为本身不会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
所以,只能看4人闯进去的目的是否是为了违法犯罪才能确定是否要对他们进行处罚。
如果他们是为了实施抢劫,自然涉嫌的是抢劫罪。如果是为了实施强奸,涉嫌的是强奸罪。如果是为了实施绑架,涉嫌的是绑架罪……
不过,不管他们涉嫌的是什么犯罪,都还处于预备阶段,没有实际实施,属于犯罪预备。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所以,即便是犯罪预备,也是要受到处罚的。所以警方还是需要调查清楚他们闯进去的目的,才能确定是否要对他们进行处罚,要处罚的话,该如何处罚。
二、宾馆该如何承担责任?
对于这件事,酒店解释是前台工作失误造成的。但不管怎么说,前台都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犯的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如果给两名女子造成了损害,是要由宾馆承担责任的。
目前来看,虽然没有给两名女子造成实际损失,但精神伤害是难免的。所以宾馆为两名女子免去房费也是理所应当的。
此外,在这个事件里,女子在入住以后,就收到陌生男子的电话和信息,从信息内容来看,是推销导游服务的。这就要考虑女子的电话是怎么泄露出去的,是不是宾馆泄露出去的?
从性质上来说,电话号码虽然不是个人隐私,但也属于个人信息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宾馆泄露个人信息,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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