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潭,男子离婚后,前妻偷偷将儿子改姓,男子拒付抚养费,前妻将男子告上法院。男子说,儿子都不跟我姓,我付什么抚养费?
男子梁某和女子刘某登记结婚后,生下一个儿子。
没想到儿子才一岁多的时候,两人就离婚了。离婚协议里约定,儿子跟女方,男方在孩子10岁前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10岁以后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男方在不影响孩子生活、学习的情况下,可以随时探望孩子。
但是,离婚以后,梁某舍不得儿子,又把儿子抱走自己抚养了一段时间。刘某为了减少离婚对孩子的影响,也同意和梁某轮流抚养孩子。
根据统计,截止今年5月份,梁某抚养了小明20个月,刘某抚养了儿子72个月。梁某已经给了刘某孩子抚养费32000元。但是刘某认为不够,把梁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梁某支付抚养费。
梁某辩解说,自己本来一直付着抚养费的,但是刘某趁着实际抚养儿子的机会,偷偷把孩子的户口落到了刘某父亲家里,还把孩子的姓改成了“刘”,他才开始拒绝支付抚养费的。因此,他要求把孩子的姓改回来,才给抚养费。
【@家子说法 】
一、梁某该不该给抚养费?
其实,离婚以后,一方偷偷更改孩子姓氏的情况十分多见。对于这种情况,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生气也是很正常的,因此做出拒绝支付抚养费的行为也是可以理解的。毕竟,这也是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所能控制的唯一一件事了。
那么,这种做法有法律依据吗?
对于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明确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必须支付抚养费。
这个抚养费的支付是没有任何条件的,既不以孩子姓必须随父姓或者随母姓为前提,也不以另一方是否有支付能力为前提。
事实上,在法律上姓名只是一个代号,姓名的变更,不影响亲子关系的成立与否。改了姓名,仍然是梁某的儿子。
所以,即便刘某偷偷更改了儿子的姓氏,梁某也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
而在这个案件里,梁某实际抚养了孩子20个月,刘某实际抚养了孩子72个月,比梁某多抚养了52个月,梁某应当支付刘某抚养费78000元(1500元×52个月),扣减他已经支付的32000元,还应支付42000元。
不过,法院对梁某实际抚养的20个月抚养费,酌定刘某该按每个月1000元给梁某抚养费,相互折抵以后,最终判决梁某向刘某支付抚养费56000元。
二、儿子的姓氏该怎么办?
对于自然人的姓氏,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并不是说只能跟父亲姓。
对于离婚以后,孩子的姓被改了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里也只规定:“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在这里面,没有提到改成和母姓或者父姓怎么办。
在这个案件里,法院判决就认为,刘某将孩子的姓氏变更为“刘”,其行为虽然欠妥,但小孩的姓既可随父,也可随母,梁某主张小孩恢复原姓无法律依据,不能因此拒绝支付抚养费。
个人认为,这里判决梁某支付抚养费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说他主张小孩恢复原姓没有法律依据是不妥当的。
这是因为,早在1981年,最高人民法院就曾经作出《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指出离婚后单方面更改孩子的姓氏是不对的,“应说服恢复儿子原来姓名。”这个复函现在还是有效的。
而且,《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里也指出,“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梁某当然有权要求刘某把孩子的姓氏改回来。
当然,梁某现在也可以根据前述批复,要求公安机关恢复,如果公安机关拒绝纠正,梁某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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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所为
没毛病,都不是自己儿子了,还付什么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