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一业主将车停在自家停车位上,竟然被物业拖走,被人拆解回收,卖了3000

香橙国际说 2024-05-12 16:33:56

广西南宁,一业主将车停在自家停车位上,竟然被物业拖走,被人拆解回收,卖了3000元。事后,物业公司说,这是僵尸车,占用了公共停车区域。

业主薛先生说,他当时出差了一个多月,回家以后就发现车不见了。他向派出所报警时,民警就直接说拖车是小区物业叫的。但是物业不承认,还把拖车司机叫来和他商量赔偿的事。

事后,物业在薛先生的停车位上贴了个提示,说他的车占用公共区域一年以上。而这个车位是他弟弟7年前就买下的,并不是公共区域。事件曝光后,物业公司又说他不是车主本人,但实际上他早就获得了车主王先生的授权。而且物业公司至今没有给他道歉。

对此,物业公司说是因为今年4月,小区里很多业主投诉僵尸车占用公共区域,他们为了清理整治,才和一家再生资源回收公司签了协议,由这家公司对乱停放车辆进行清理和妥善保管,不能擅自处分。没想到拖车司机竟然把薛先生的车拆解回收,卖掉了。他们确实存在监管责任,也找薛先生协商过赔偿的事情,但没协商成。他们现在也希望能够尽快解决这件事。

薛先生说他已经报案,派出所也已经受理。

1、僵尸车占用公共资源,确实挺讨厌的。小区物业进行必要的整治,也是应该的。但是,物业公司毕竟不是执法机关,不能随意处分他人财产,更不能在他人的车位上处分他人的财产。

现在出了这种事,恐怕物业公司难辞其咎,严重的话,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2、物业公司是干什么的,《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有明确的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主要是业主的共有部分,不包括业主的专有部分。

所以,我们小区路边的灯坏了,可以找物业公司维修,但自己家里的灯坏了,就不可能找物业公司来处理。

同样的道理,物业公司可以对小区公共停车位的车辆进行必要的管理,但是对于业主拥有产权车位上的车辆,如果没有业主的要求,是不能私自进行处分的。

而且,车辆这种物品与其他普通物品不同。其他普通物品,如果放在室外,一般人都可以认为业主已经丧失了对物品的占有,属于遗失物或者抛弃物。其他人可以根据其性质,按照遗失物或者抛弃物进行处理,即便私自占有处分,最多也就是民事违法,不会涉及刑事犯罪(占有遗失物拒不返还,超过5000元,可能涉嫌侵占罪,但这个犯罪属于自诉案件,不诉不理)。

但是车辆由于其特殊性,即便放在室外,在社会观念上也认为仍然在车主的占有下,而非抛弃物或者遗失物。如果私自占有,可能涉嫌盗窃罪,私自破坏,可能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在这个事件里,如果物业公司与那家资源回收公司签订的协议里,确实约定的只是将车辆移走保管,不能进行处分,由于他们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不会涉嫌犯罪。但拖车公司明知车辆并非是物业公司所有,其不具有处分权,仍私自将他人车辆拆毁处理,属于无权处分,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他们事先约定的就是将车拖走,由资源回收公司处理,则由于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双方都可能会涉嫌盗窃罪。

当然,考虑到这种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不认定为犯罪。或者因为其行为是公开进行,不是秘密窃取(但事实上现在主流观点认为盗窃罪并不一定要秘密进行,公开也可能涉嫌盗窃),被警方认为属于民事纠纷也不是不可能。

3、但最终不管车辆是被物业公司处理掉的,还是被拖车公司或者所谓的资源回收公司处理,由于车辆是被物业公司拉走,作为业主,都可以直接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赔偿之后,物业公司是该找资源回收公司进行追偿,还是找拖车公司追偿,就是物业公司的事情了,与业主无关。

最后,还是要和物业公司复习一下《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物业公司存在的目的,是为了“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而不是做小区的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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