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分!”山东德州,一男子的无人机挂在树上,小区保安帮忙取,结果掉下来的时候,男子没接住,摔坏了,男子向保安索赔100元,被保安拒绝。
当天,男子在外面玩无人机,结果操作失误,挂在了树上下不来了。男子这下着急了,找小区保安帮忙取。保安拿了一根长棍子,去捅那个无人机,男子无人机下面,等着接无人机。
结果保安倒是把无人机捅下来的,但是男子却没接住,无人机直接砸在了地上,摔坏了。男子一看这情况,就不愿意,说这无人机修好得300元,他自己承担200元,让保安承担100元。
小区物业工作人员说,保安表示,自己是好心帮忙,这事儿是男子没接住导致的,不会进行赔偿。
男子这行为有点过分了,超出一般人想象的底线了,不就是现代版的农夫和蛇的故事吗?虽然男子表示,愿意自己承担200元,让保安承担100元,但这要求仍然超出了道德的底线,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在这个事件里,小区保安无偿帮男子取无人机,在法律上,他与男子之间形成无偿帮工行为,在道德上,属于一种助人为乐的行为,无论从道德上还是法律上,都应当予以鼓励。
也正因为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才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致人损害,既保护第三人,也包括被帮工人。
也就是说,如果因为帮工行为,造成被帮工人损失的,只有在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或者当初帮忙的时候,被帮工人明确拒绝的,帮工人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这个事件里,是男子主动找保安帮忙,而不是保安不顾男子的意愿,强行要帮忙。而使用长棍捅无人机,是一般取下无人机的方式,男子当时也没有对保安这种取无人机的方式提出异议。
因此,保安在帮忙的过程中并没有重大过失,也不是为了故意弄坏男子的无人机,因此对男子无人机的损坏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反而是男子自己,一方面自己没有接住无人机,存在过错,另一方面向帮忙的保安索要赔偿,让人心寒,让人感觉,要是都像这样,以后谁还愿意助人为乐?
幸运的是,法律对男子的这种行为并不支持。
其实,除了上面这个规定以外,《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也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明确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如果有人自愿实施帮助,即便存在重大过失,导致受助人受到损害,也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这都是为了鼓励助人为乐、见义勇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