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焦作,一老人重病,想要卖房筹钱,但却无人愿买。刚好二女儿家要买房,见此情形,

香橙国际说 2024-05-07 11:19:26

河南焦作,一老人重病,想要卖房筹钱,但却无人愿买。刚好二女儿家要买房,见此情形,就放弃了买房,把8万元买房钱给了父亲。事后,老人把要卖的宅基地卖给了二女婿。没想到,几年后,这块宅基地拆迁,老人没和任何人商量,把100多万元拆迁款给了唯一的儿子。二女婿一气之下,把老人的儿子和四个女儿告上法院,要求把补偿款给自己。

这名老人一共有4个女儿,一个儿子,其中儿子是老小。当年,老人重病期间,房子卖不掉,在拿到二女儿家给的钱以后,就说房子当作补偿,卖给二女婿算了,二女婿也同意了。

宅基地被拆迁以后,也不是说老人一分钱没给女儿。老人拿给大女儿了30万元,让大女儿帮忙保管。剩下的几个女儿多少也拿到一点,但这并不是分配,大部分拆迁款——100多万元都给了小儿子。

二女婿当然不愿意了,说这宅基地都卖给我来,补偿款也该是我的,于是把老人的子女都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补偿款,法院也支持了二女婿的诉讼请求。

一、宅基地能够买卖吗?

许多人为法院处理的结果叫好,但也有人表示不能理解,说宅基地不是不能买卖吗?为什么法院会要求返还补偿款呢?

确实,《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居民获得的只是使用权。

而《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在宅基地的分配上,每户只能分一处,而且宅基地只能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按照这个规定,宅基地的使用价值权不是不能买卖,是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买卖,而且,买受人名下在买完以后,不能超出一套宅基地。出卖人卖掉宅基地以后,不能另外再获得宅基地。

此外,在继承上,不管是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有权继承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人也就继承了宅基地的使用权,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继承人继承到宅基地后,只能使用,不能再在宅基地上新建房屋。宅基地上的房屋灭失后,村集体可以收回宅基地。

这个案件里,买宅基地的是老人的二女婿,如果当时老人的二女儿户口没有迁出,还在老人村里的话,那老人的二女儿还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然也有权买卖本村的宅基地,老人的二女婿基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可以进行交易。

可能就是因为这个原因,老人二女婿才获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权。

二、二女婿为啥可以起诉几个子女?

这个案件里,没有报道具体的情况。但看起来,老人大概率是去世了。

而由于老人当初领取拆迁补偿款时,宅基地已经卖给二女婿,所以他无权处分这些补偿款,应当交给二女婿。但他没有经过二女婿的同意,就直接将补偿款分给几个子女,这种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在其他几个子女知道宅基地已经卖给二女婿的情况下,这种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属于无效行为。

既然行为无效,则二女婿可以直接要求他们将取得的财产返还给自己,大概法院也是基于这个原因,才判决几个子女向二女婿返还补偿款吧!

最后,还是要说,现代社会,生男生女都一样,重男轻女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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